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2017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如下: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關于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實施前已按《關于頒發上海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后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海生育保險多少錢
上海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本文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
生活津貼標準
(一)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二)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醫療補貼標準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
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期限標準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領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溫馨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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