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試點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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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方案》明確的試點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四統一、一不變”。
一、統一參保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完善參保范圍,結合全國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統一參保登記,有利于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
二、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試點期間,可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兩項保險合并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從基金管理角度看,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高征繳效率,擴大基金共濟范圍,也沒有增加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同時明確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既可保障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也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奠定基礎。
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經過多年實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管理的專業化、精細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較大提高。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統一醫療服務管理,有利于整合醫療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規范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管理。
四、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要統一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資源共享。
整合經辦服務力量和信息系統,能夠提升經辦服務能力,為職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五、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產假期限執行。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不會導致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降低,隨著基金共濟能力的提高,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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