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生育符合本省計劃生育規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時,在法定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
1、女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產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可延長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業具體規定。
3、女職工懷孕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的,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的,產假42天。
(二)生育醫療費用:
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費藥品、營養藥品的藥費和醫療服務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計劃生育規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其標準按相關規定生育津貼的.50%發給。
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企業或本人持有關生育證明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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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5%按月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原參加我市生育醫療費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仍為0.35%
繳費方式:
用人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前往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友情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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