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新標準出臺
記者14日從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湖南省決定取消晚育女方30天產假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30天產假,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在原有基礎上增加60天產假。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湖南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女職工在此期間視同出勤。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關于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天數及標準仍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按98天發放生育津貼。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按照通知要求,湖南省新增加的60天產假暫不納入本省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女職工在此期間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等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待國家生育保險辦法出臺后,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還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參保女職工,按上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發放生育津貼的地區,不進行追溯處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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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產后4周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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