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生育保險辦理指南最全攻略
2016年上海生育保險辦理指南最全攻略
一、適用范圍
本審核辦法適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必須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并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產的。
二、辦理程序
擬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應當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前,辦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婦女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本市人戶分離人員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婦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并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實當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委托他人辦理時,除提供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四)當事人以欺騙、偽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自始無效。當事人應當主動到出具《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注銷手續并退回《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已經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是當事人通過欺騙、偽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應當予以注銷并通知當事人退回。
屬于前兩款情形已獲得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
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對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或者病歷;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婦女,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再生育的'證明。
四、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4年8月7日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滬衛計家庭〔2014〕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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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生育保險待遇申領的辦理機構是什么?
A: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注:先審核)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注:后申領)。
Q2:關于《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的辦理,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A: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滬衛計家庭〔2014〕019號)
Q3:如何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A:“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婦女,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之前,應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并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生育婦女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委托他人辦理時,除提供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Q4: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一)生育婦女在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時,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婦女,還需提供本市居住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和病歷。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生育婦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戶籍為外省市的,應當提供由其戶籍地或者本市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
(2)生育婦女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的,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再生育的證明。
Q5:生育保險的申領條件是什么?
A: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且生育當月正常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四)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并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Q6:生育保險的申領材料有哪些?
A:(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三)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五)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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