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訂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解讀
最近,上海市政府日前印發了修訂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修訂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領和退回、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政策內容。
新條例取消了晚婚、晚育獎勵,明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對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此,新規明確,“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上海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不再需要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因此,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新規定第五條對于退回《光榮證》的情形進行了調整。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并且應當退回《光榮證》:(一)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三)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效的《光榮證》,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新規定明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上海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特別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二、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新規指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