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晚婚婚假規定2015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資、獎金照發,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并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深圳晚婚假有幾天?
晚婚條件: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深圳晚婚婚假13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這是按照廣東省標準進行的,部分公司有調整。
深圳晚育產假規定2014
對于產假,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按照省條例,晚育又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又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增加15天后,共計可享163天產假。
相關法律規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3、《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總的來說,晚婚晚育假的取消,深圳人少休10(晚婚假)+15(廣東晚育假)+15(深圳晚育假)=40天。
晚婚晚育假取消,深圳人少休40天假!(不考慮獨生子女的優待假)不過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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