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生育保險辦法(5篇)
職工生育保險辦法1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全市統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生育保險基金暫由本區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具體承辦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生育保險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 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計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 計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生育津貼;
(二)護理假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日;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二)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日;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日;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0日。
第十三條
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其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另行結算。
第十六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標準支付(具體支付標準附后)。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產后訪視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就醫管理規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七)國家和本省、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八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伴有并發癥、合并癥治療的,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職工治療并發癥、合并癥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
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后失業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為職工提供生育保險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在職工診斷懷孕,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建立《圍產保健手冊》和完成首次產檢后,用人單位應當持職工《居民身份證》、《武漢市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并填報《武漢市生育保險就醫登記表(手冊)》。
第二十三條
職工進行門診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緊急搶救或者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診轉院的,可以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手續;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在外地醫療機構緊急分娩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辦理撥付、結算手續。
第二十五條
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核結算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標準的調整和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職工在此期間應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參保人數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服務資格。
第三十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費,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生育保險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有關的行政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職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
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 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提供經濟補償,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杭州市區女工生育保險為一個統籌單位,其他各縣 (市)分別為統籌單位。
第五條 統籌范圍內,基金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杭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范圍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 一 )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 二 ) 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 三 ) 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 四 ) 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經市政府核準進行調整。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 ( 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九條 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計息,利息計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十條 企業發生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歇業、分立、兼 (合) 并、轉讓、聯營、租賃、承包等時,應當自批準之日起至 30 日內,到社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 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 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不包括女職工計劃生育例行檢查費);
(四) 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 , 按照《社會保 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
(二)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四條 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費用。
(一) 生育津貼: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限,按照職工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全額計發。
(二) 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和分娩并發癥發生的費用。
具體支付標準為:
順產 ( 含七個月以上引產 ) 每人次 2300 元;
助娩產每人次 2600 元;
剖腹產每人次 4300 元;
七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 1600 元;
流產每人次 300 元;
(三) 計劃生育手術費:按杭州市物價局、財政局、杭州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杭價醫〔1998〕280 號、杭財綜〔98〕字833號、杭計生委〔98〕72 號文規定的費用支付。(如需住院手術的,床位費按每床每日不高于20元標準支付)。
(四) 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后,由用人單位及時填報《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并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 (或死亡) 證明、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病假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生育保險費用。
上述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一次性撥付給職工所在單位,并由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
第十五條 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確需休息的,其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生育醫療費不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 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 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 擬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審批、支付。
(二) 辦理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三) 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出管理;
(四) 按照規定核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五) 為用人單位及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定期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本辦法執行,并認真做好基金的發放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核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期繳納,沒有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因瞞報繳費工資總額造成欠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催繳通知,責令其限期繳納。 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 擅自收或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二) 無故延期撥付或擅自增加或擅自減發、停發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保險金的;
(三) 管理不善,濫用 職權,徇私 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 截留、侵占、挪用、貪 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 給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職工造成損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提出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其定點服務資格。因醫療事故違反有關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職工、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或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部門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虛報、冒領生育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冒領金額,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二 00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職工生育保險辦法3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征收。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職工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后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征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后,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 生育及其并發癥醫療費用包括懷孕、分娩和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剖宮產時實施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等切除術增加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暫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服務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選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協議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協議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協議服務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接到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于10日內核發有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仍不參保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 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處騙取金額1至3倍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辦機構應于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生育保險調劑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適時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市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險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職工生育保險的辦理
辦理條件: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男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辦理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辦理地點: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
(2)工作人員受理申報材料,核準后蓋章返回匯總表、增減表各一份;
(3)用人單位于次月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費用繳納: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北京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企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0.80%繳納生育保險費;
廣州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企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0.85%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生育保險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具有本市戶口的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實行市、縣分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
第五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五)生育當期合并癥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的男職工其配偶為農業家庭戶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時男職工享受的生育護理假補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生育前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出國、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期間的費用;
(七)不具備臨床剖宮手術指征而實施剖宮產手術,其超出順產分娩支付標準的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條 尚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30日內,到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終止或發生變化之后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繳費費率為0.4%;企業的繳費費率為0.8%;其他用人單位可選擇上述某一種費率。
企業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
職工(雇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及時參保、連續繳費,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登記的,辦理參保手續時需足額補繳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期限至現參保登記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范圍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藥費和住院費(包括基本醫療所必須的床位費、護理費、麻醉費、治療費和材料費)。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并發癥、合并癥的費用是指生育產假期間并發癥和生育當期合并癥、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費用。
第十七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周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生育津貼;3個月以下流產,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
除下列情況外,女職工流產、引產享受生育津貼限于1次:
(一)已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因習慣性流產、孕婦或胎兒體質等原因不適宜生產、意外事故等導致流產、引產的;
(二)已經采取長效永久避孕節育措施而發生意外懷孕進行流產、引產的。
第十九條 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
第二十條 按0.4%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工資福利仍由用人單位發放。
第二十一條 參保男職工之妻為農業家庭戶,且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給男職工生育護理假補貼500元。
第四章 生育保險就醫和待遇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參保職工自確診懷孕后3個月內應當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到經辦機構備案。
因夫妻分居兩地,到其夫工作地點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參保職工確需異地生育的,應當在備案時一并提供單位或街道、社區出具的證明。
參保職工異地急診流產、急診生育及同時發生生育和流產并發癥、合并癥的,應當在1周內電話報經辦機構備案。
生育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在產假期內到經辦機構備案。
未按規定辦理生育備案手續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參保職工本地就醫應當持社會保障卡到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不屬于支付范圍的,由醫院向個人收取。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生育備案的參保職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按月領取生育津貼。
在本地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職工和符合享受生育護理假補貼的男職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產假后1個月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津貼、補貼審核手續。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
第二十五條 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
參保職工異地生育、急診流產備案時,經辦機構應告知其"三個目錄"及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參保職工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三個目錄"范圍內且不高于我市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終結后或產假后1個月內,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應當持職工社會保障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首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結算發票到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結算審核手續。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貼按月領取。
第五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職工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條件,愿意承擔職工生育保險定點服務并執行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與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二)符合《醫療機構產科建設標準》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生育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四)承諾履行本辦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五)配備與經辦機構相適應,并能實時傳輸和結算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確定應當遵循滿足群眾需要、同時保證質量、控制數量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對參保職工的服務情況,供參保職工選擇。
第二十九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計生部門另行制定。
確定醫療費用結算標準應當與醫療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相適應,充分征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并根據醫療服務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參保職工信息,做到人證統一,嚴格執行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規定要求。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當規范記載參保職工的各項費用,及時向經辦機構傳遞相關數據,并主動向參保職工提供各項費用的日結算清單,建立費用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
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三個目錄"。
參保職工確需使用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醫用材料時,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并簽訂生育保險就醫自費項目知情同意書。
參保職工不具備臨床剖宮產手術指征而要求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告知其超出順產分娩支付結算標準以上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并經病人或家屬簽字。
參保職工出院時,其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結算清單須經參保職工(或委托人)核實并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不得采取虛假就醫、虛假診斷、掛床住院、誘導住院、降低入院標準、虛開藥物和診療項目、將目錄以內的藥品換成目錄以外藥品或其他物品、濫用藥物等方式,套取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履行繳費義務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相關費用,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經辦機構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對定點服務機構監督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13日頒布的《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同時廢止。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保障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中國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規定生育保險享受待遇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婚姻法》的規定,履行結婚手續,其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職工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申報,由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國家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要求為: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是指職工分娩前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保險待遇申報條件:
(1)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的企業職工。
(2)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
(3)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
生育保險作為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只適用于達到法定婚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并且還必須符合和服從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不符合法定年齡的已婚女性勞動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從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此外,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參保單位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基金。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不予從保險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單位足額補繳后方可辦理結算。
生育保險保障了婦女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優化了生育環境,是提高人口素質的必要措施。
職工生育保險辦法5
第一條 為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行使生育保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經辦業務,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和查詢等服務;地稅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登記及生育保險費核定和征收工作;市衛生計生部門按照規定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市財政、衛計、稅務、食品藥品監管、物價、工商、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建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市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以用人單位本月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乘以0.8%進行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取整至分。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本月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以及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情況,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職工產前檢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上月按本辦法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且累計參保繳費滿12個月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相應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1.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用和住院分娩費用。
(1)產前檢查費用。產前檢查項目分常規項目和備查項目。常規項目為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備查項目是根據參保人具體情況建議檢查的項目。
常規項目:產檢、尿常規、血常規、血型、血糖、肝功能、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學檢測、HIV篩查、B超常規檢查、胎心監測、心電圖。
備查項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體母體血清學篩查、丙型肝炎抗體測定、血紅蛋白電泳試驗、抗D滴度檢查(Rh陰性者)、陰道分泌物檢查、甲狀腺功能篩查、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宮頸分泌物檢測淋球菌、宮頸分泌物檢測沙眼衣原體。
(2)住院分娩費用。參保職工住院分娩(含懷孕滿28周以上的引產)所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如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2)皮下埋植術;
(3)流產術(自然流產、藥物流產按流產術支付);
(4)引產術(懷孕滿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輸精管結扎術;
(6)輸卵管結扎術;
(7)輸精管復通術;
(8)輸卵管復通術。
(二)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產假的生育津貼,計算辦法為:參保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2.參保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津貼,計算辦法為:參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本單位申報的上一自然年度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的實際參保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有關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支付比例為100%,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及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時,已減免的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具體為: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16周流產的,15天;懷孕滿16周流產的,42天,引產按照流產懷孕周數享受相應的休假天數。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參保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參保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 生育津貼從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按規定的假期計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參保職工。參保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參保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高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已領取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工資的,應從生育津貼中將與其所領取的工資等額部分交回單位;當生育津貼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指職工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職工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的上月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七條 生育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職工方便就醫、合理布局、統一管理的原則,與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具有計劃生育專業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簽訂生育醫療服務協議,為參保人提供生育醫療服務,并負責將簽訂生育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原則上應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產前檢查前,應當選定一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產前檢查醫院,并憑計劃生育證明等資料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第二十條 參保職工因工作調動或住所變化等特殊原因變更產前檢查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由于特殊原因未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或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在職工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2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第二十二條 參保職工因急診、搶救在本市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再持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 參保職工因無人照顧等特殊原因在市外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應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備案后,才能到當地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生育醫療費用在相同級別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額度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定額結算額度以上部分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參保職工個人自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職工非因急診、搶救且未備案,在非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在相同級別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額度50%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定額結算額度50%以上部分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參保職工個人自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滿12個月,參保職工生育(不含流產、引產)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有關規定支付。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待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月后,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在相同級別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額度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定額結算額度以上部分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參保職工個人自付。其未就業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參保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12個月的,在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2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第二十七條 參保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未滿12個月的,待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12個月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或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或非因急診、搶救且未備案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所產生的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本次生育已享受異地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待遇的;
(五)參保職工及其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的;
(六)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不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到申請后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條件支付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條 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生育醫療費用,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定額方式結算;屬于個人支付的部分由參保職工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定額結算額度,分為產前檢查額度、住院分娩額度及計劃生育額度。具體額度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市不同等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及計劃生育的各平均醫療費用,制定各不同等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額度,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并通報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二條 職工失業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12個月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其未就業配偶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持本人市外生育保險繳費憑證在我市登記的,其在廣東省內生育保險繳費時間累計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參加我市原生育保險的職工,原繳納生育保險費時間可累計計算。
第三十四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職工及其未就業配偶提供生育醫療服務時,應嚴格執行《中山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中山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申報參保、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足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等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是生育保險的監督組織,依法監督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市審計機關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社會保險部門舉報、投訴。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生育保險的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資料變更、監督、管理等未規定的,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參保職工及未就業配偶申領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保職工申領生育津貼、選定市內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確認、市外備案等所需提供的資料及有關辦事流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參加生育保險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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