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晚育男職工可享10天生育津貼
記者昨獲悉,我市日前正式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辦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亮點1
全覆蓋
把所有用人單位納入
據了解,以前我市生育保險的適用對象局限于為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新的實施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實現了對象范圍的全覆蓋。
從1月31日起,揚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
另外,外國人在揚州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參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新的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亮點2
費率調整
繳費費率從1%調整為0.5%
新的實施辦法適當調整了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據悉,我市將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費率從1%調整為0.5%,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進一步減輕參保單位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亮點3
規范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享受
新的實施辦法規范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切實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
根據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據了解,職工分娩、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但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亮點4
增加假期
增加計劃生育獎勵假期
新辦法把計劃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保留了原關于職工享受3個月以及3個月以上產假和休假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的規定,并按照省規定將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職工在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假期(包括男職工護理假)期間,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貼的規定。
新辦法明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據了解,這一條是指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晚育女職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亮點5
統一管理
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統一管理
新的實施辦法明確,實行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統一經辦管理,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簡化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節約社會成本。同時明確,對生育保險機構實行定點管理,由社保經辦機構實施協議管理服務。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提供生育醫療服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
新辦法還規定了參保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程序及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的發放途徑等。
【新聞鏈接】
三問新辦法
一問
未就業配偶如何享受?
享受相關生育醫療費用標準50%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二問
4個月過渡期怎么辦?
去年10月1日后參照新辦法執行
新的實施辦法從今年1月31日起執行,而我省實施辦法是從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間,屬于過渡期,怎么辦?
據了解,新的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揚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揚府發[2006]180號)同時廢止。2014年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問
單位不繳生育保險費用,職工怎么辦?
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支付
新的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按規定登記、繳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揚州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這項規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廣大參保人員的利益,確保參保人員能夠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
【新聞附件】
職工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應當及時到所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點辦理以下手續:
(一)選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提交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三)失業女職工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未就業配偶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者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以及職工配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情況證明;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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