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險新規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合肥生育保險新規: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
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自2015年1月1日起,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產前6個月至生育津貼享受期滿截止日)內參保的,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新規從2015年元旦起執行。
職工懷孕了要報銷才想起購買生育保險,今后一些單位的做法行不通了。記者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合肥參照南京、杭州、蕪湖、馬鞍山等地的.做法,結合合肥實際,對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整。新規從2015年元旦起執行。
詳細情況:自2015年1月1日起,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產前6個月至生育津貼享受期滿截止日)內參保的,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內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中斷繳費后補繳的,補繳期發生的職工生育費用也由用人單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險政策承擔。根據政策,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用由單位繳納,個人不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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