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后果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將會導致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具體后果將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后果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為其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后期由職工本人、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統籌地區最終認定為工傷的,在此之前受害職工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包括已參保職工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本人、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是否屬于工傷,用人單位與職工產生分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在通常情況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及時或者根本不申請工傷認定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單位認為該職工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的范疇。那么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我國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用人單位一旦無法舉證充分證明自己的觀點,那么將面臨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一般情況下,會依法認定職工工傷事故成立。
發生工傷事故后,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注意以下四個界限,先看自己是否受這些限制約束,以便更好的區分是否為工傷。
1、時間界限
一般情況下,只限于工作時間內。特殊情況下(見條例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盡管發生時間在工作時間外,也屬工傷。
認定工傷的情形!豆kU條例》第14條列舉了如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豆kU條例》第15條列舉了如下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空間界限
一般情況下,只限于工作場所內。但十四條、十五條也規定了特殊情況,見上描述。
3、職業或業務界限
只要傷害因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外,也屬于工傷。相反,傷害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不是由于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的,也不屬于工傷。
4、主觀過錯界限
除職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外,即使職工有過失也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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