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工傷保險有哪些好處
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了傷亡意外,工傷保險就可以提供相應保障和補助,幫助勞動者及其家屬度過難關。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購買工傷保險的好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中五個項目之一。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享受哪些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病進行治療,可享受下列工傷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表現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情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早退遇車禍也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與原來的:“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3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 拒絕治療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非法用工傷亡需要工傷認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第1款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受到傷害的,由該單位向受害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該條款還明確規定了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非法用工造成傷害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應該理解為"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才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傷認定,就直接按勞動爭議處理。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工傷案件,賠償標準的依據是工傷者勞動能力損害的不同程度(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和其他有關規定,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為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仲裁機構就無法裁決賠償標的。從《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鏈條銜接,非法用工造成的傷害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職工的傷害應該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傷亡職工或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受理并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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