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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傷認定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逐漸增多,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為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實現傷亡農民工的權利救濟。筆者從當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進行一些探索。
目前工傷認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認定難。在工傷認定工作中,首先要查看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在實際認定工作中存在著下列問題:一是職工退休后返聘原單位工作或在新的單位工作發生傷亡事故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二是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的用工主體的雇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認定適用的范圍。三是在租賃、承包關系中,出租、發包人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而承租、承包者為自然人時,其雇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認定適用范圍等等。
勞動關系確定難。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部分農民工認為不簽合同是君子,簽了合同是小人,簽合同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致使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因不存在勞動關系而無法受理。同時,許多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規避法律責任,故意找各種借口搪塞,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存在層層轉包,導致確定勞動關系十分困難。農民工工傷認定中大量存在企業租賃、承包,工程轉包、分包等情況,不少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哪生工傷事故,企業的租賃方、發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轉包分包方和承攬方互相推諉,以自己不屬于受傷職工的用人單位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工傷認定證據收集難。主要表現在:一是勞動保障部門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不配合,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前來調查時拒不開門或送達工傷調查通知書時拒收,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單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從而使得認定工作無法進行下去。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難。對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但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或責任認定有明顯錯誤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如何進行工傷認定。對“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情形理解和處理不一。
解決工傷認定問題的對策
一是通過普法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加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為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水平,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形式,擴大法律宣傳面,同時,將《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的相關法條印制成宣傳單,深入企業在農民工中發放,在辦公場所設置《政策取閱欄》,以形成良好的工傷保險法律宣傳氛圍。
二是綜合鑒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關于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問題,在工傷認定中經常出現農民工沒有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往往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責任,這就存在對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因此,勞動部門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綜合鑒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二是用人單位是否根據某種分配原則,組織工資分配,勞動者按照一定方式領取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四是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使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即是否為依法核準登記的各類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對實行租賃、承包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應以出租方或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造成農民工因工傷亡的,應以該建筑施工企業為用人單位。
三是積極動員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四是強制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導致發生工傷時很難認定勞動關系。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定期檢查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建立健全農民工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很大程度上源于有關工傷認定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明確、不完善、不具體,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認定時,對法律理解適用產生分歧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處理工傷認定案件遇到的各種問題,必須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 死亡”的認定問題,它是處理工傷認定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也是目前爭議和分歧最大的地方。而《工傷保險條例》對此規定得比較簡單、抽象,使案件的處理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間。建議有關部門制定工傷認定的相關補充規定、實施細則,規范處理標準,有效地指導工傷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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