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傷認定材料
2017年工傷認定材料如下: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7)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證明)、6、7項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經核實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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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保險的三大爭議
要認定成工傷,才能使用工傷保險,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經常會發生工傷保險爭議,且爭議往往集中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待遇支付這幾個方面。
工傷保險涉及到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的利益,工傷事故也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掌握和了解工傷認定爭議、勞動能力鑒定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三大爭議,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現在就來看看權威政策解讀吧。
工傷認定爭議
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而其所在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且,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爭議
收到鑒定15日內可提出再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爭議,一般是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而產生的爭議。
被鑒定人及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公申請復審,或直接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此外,如果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部門可以停止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待遇爭議
協商不成可提出仲裁申請
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按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爭議后,雙方可協商解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了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以通過申請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處理。
工傷保險爭議的發生在所難免,為有效防范此類事情的發生、妥善處理好工傷保險爭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解決爭議的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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