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讀石家莊工傷認定辦法
石家莊工傷認定辦法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
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凡在石家莊市行政轄區內的單位,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后,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60日內做出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后職工或其家屬應該怎么辦?
1.申請工傷認定。職工一旦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或其家屬應當督促所在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且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3.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6.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做出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少天?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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