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傷一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一、九江市工傷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傷殘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為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九江市工傷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為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三、九江市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并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給傷殘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
(四)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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