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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熱點問題

時間:2022-10-27 12:16:44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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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熱點問題匯總

  1.什么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當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好處?

  答: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各項生活保障等待遇,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長期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后的醫療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

  3.工傷保險費率如何確定?

  答: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貴州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4%、0.5%、0.9%、1.0%、1.1%、1.6%、2.2%、3.0%。

  4.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5.用人單位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答:填報(同時報盤)《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單位信息登記表》《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信息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①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②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原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③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職工的花名冊、勞動(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相關證明及居民身份證件;

  ⑤招錄外單位在冊不在崗職工(含企事業單位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下崗待崗人員及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存在多重勞動關系的,須提供勞動合同或相關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

  ⑥已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證明;

  ⑦煤礦企業以噸煤、建筑企業以工程項目參保繳費的,還須提供《采礦許可證》、《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

  ⑧其他有關的證件和資料。

  煤礦、非煤礦山、化工、冶煉、水泥生產或銷售等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須提供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工參保前30日內由經辦機構指定的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格的協議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體檢報告等資料。

  6.建筑業職工必須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答: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的重要途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建設單位在施工之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7.為促進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采取了哪些強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8.建筑業以什么形式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如何計算?

  答: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在企業注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當月應繳工傷保險費=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相應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分別為0.4%、0.5%、0.9%、1.0%、1.1%、1.6%、2.2%、3.0%。)

  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在建項目)使用的職工(含農民工),按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在項目所在地經辦機構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由總承包單位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價款(含追加部分)的2‰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建設項目應繳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價款×2‰

  9.建筑工地按項目參保后,哪些人員將納入保障范圍?

  答:建筑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將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在本建筑項目施工中發生事故經認定為工傷的,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0.未竣工的在建項目如何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前發生的工傷如何享受待遇?

  答:以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的2‰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前已發生的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

  11.建設項目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答: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時,由總承包單位填報(同時報盤)《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單位信息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證件、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②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③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12.建設項目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起止時間怎樣確定?

  答:建設項目的總承包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工傷保險關系從工程開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辦理參保登記時已開工的項目,工傷保險關系從繳納保險費的次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13.建筑項目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間怎樣確定?

  答:建設項目的總承包單位與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關系建立后,工傷保險覆蓋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承建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新增人員名冊,從報送名冊的次日零時起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4.建筑項目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規定,建筑項目工傷職工依法享受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15.參保單位用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如何辦理變更?

  答:參保單位須填報《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信息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相關的證件和資料:

  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到期、開除、辭退、辭職,以及應征入伍等相關資料或證明;

  ②退休人員:退休審批表;

  ③死亡人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

  ④其他情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16.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化時,如何辦理變更?

  答:參保單位須填報《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信息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相應的證件和資料:

  ①姓名變更:居民身份證、戶籍證原件(登記征繳崗核實后退還)和復印件;

  ②身份證號碼變更: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③繳費基數變更:單位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及工資調整證明;

  ④其他信息變更:相應的證明。

  17.職工發生工傷后怎么辦?

  答:①工傷醫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轉工傷定點機構。參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②工傷事故報告。參保職工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須積極組織搶救,并在24小時內(節假日順延)以書面或電傳等方式向登記參保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同時報送《貴州省工傷事故信息快報》,到經辦機構開具《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就醫通知書》(以下簡稱“《就醫通知書》”)。

  ③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④工傷康復。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⑤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⑥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18.工傷參保職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的,怎樣早期介入醫療康復治療?

  答:工傷參保職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需要早期介入醫療康復治療的,由市經辦機構待遇審核崗位從信息系統提出需要醫療康復的工傷職工名單及相關基礎信息,工傷醫療康復評估工作組對工傷參保職工的醫療康復價值、時限進行評估。

  ①對已進入醫療康復期但還未進入醫療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市經辦機構要通知其進行醫療康復治療或通知工傷醫療協議機構將其轉入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進行醫療康復治療;

  ②工傷職工拒絕接受醫療康復治療或救治期已結束拒絕轉入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進行醫療康復治療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③工傷醫療協議機構不及時將已進入醫療康復期的工傷職工轉入工傷醫療康復協議機構治療的,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醫療費用。

  19.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辦理的部門和地點?

  答: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含改制企業)等在所在地 市(州)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縣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營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在縣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中央在黔和省屬國有企業按屬地原則在市、縣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20.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后如何處理?

  答: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發生傷事故傷害后,須積極組織搶救,并在24小時內(節假日順延)以書面或電傳等方式向登記參保的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同時報送《貴州省工傷事故信息快報》, 到經辦機構開具《貴州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就醫通知書》(以下簡稱《就醫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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