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的工傷保險費相關事項
1.誰繳費: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本人無須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怎么繳: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項目建筑施工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分包時,由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協議書》,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
該文件第四條規定,為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第八條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第九條規定,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繳多少: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以人工工資總額(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總造價的20%計算)為基數,按照1%的費率一次性繳納,農民工個人不需繳費。工程項目款項追加的,應當按照追加款補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
4.何時繳: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獲得《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5.誰享受:在工程開工之日起10日內,提交參與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人員名冊,并隨時申報人員增減異動情況。如遇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或者事故本人、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持有效用工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向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認為工傷的,待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工傷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治(醫)療費。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四) 康復治療費。
(五) 輔助器具費。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
(七) 生活護理費。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九) 傷殘津貼。。
(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喪葬補助金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于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數據存在差異,各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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