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2016年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一)繳費基數
1、繳費基數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
2、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3、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全部勞動者。
(二)繳費費率
1、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保險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為三類六檔,即一類行業的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一檔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8%,二類行業二檔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二類行業三檔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5%;三類行業一檔為職工工資總額的 2.8%,三類行業二檔為職工工資總額的.3.3%。在初次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時,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工傷保險分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2、費率浮動,從初次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第二年開始,屬于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浮動,浮動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一定時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含全部費用)與繳費總額的比例確定。
3、繳費方式
每月10日前到地方稅務局繳納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是多少?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或小城鎮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其工資收入不計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或小城鎮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其工資收入不計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拓展閱讀】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支付待遇計發基數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5]17號)文件規定: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即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時,應當按照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對于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或者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300%或者60%計算。
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冀勞社[2004]15號)、《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管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2004〕58號)等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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