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于《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16年1月2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的《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是CN人才網為大家整理的最新解讀信息。
現將《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修訂有什么背景?
2005 年4月泰州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頒布《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至今已有十年。2010年12月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2015年4月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第103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由此根據上位法,《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應予以修訂。
2、工傷認定職權范圍如何調整?
為方便用人單位和職工,下放高港區工傷認定職權,市人社局負責市本級和海陵區、高新區工傷認定工作,其他各市(區)人社局分別負責本地區的工傷認定工作。
3、對異地勞務派遣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如何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將承擔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逾期為職工申報工傷認定或職工及其近親屬申報工傷認定的,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補助、轉外就醫交通食宿補助等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5、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1)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工資發放表、考勤記錄、兩個以上同事證明等能確認勞動關系、人事關系或聘用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2)職工身份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和相關醫療救治原始材料。患職業病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事故現場影像、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等事故情況證明材料。
6、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請工傷認定?
提交工作時間表,行駛路線圖,以及有權機構出具的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等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不存在或內容不明確的,應當提交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7、對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何界定?
事故傷害發生涉及“故意犯罪的”,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事故傷害發生涉及“醉酒或者吸毒的”或“自殘或者自殺的”,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法律文書不存在或內容不明確以及有證據足以推翻結論性意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其他有效證據進行認定。
8、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有什么要求?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材料的期限一般為15日,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補正期限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并經其同意后適當延長。
9、用人單位認為職工不屬于工傷的,舉證期限如何規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知其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在15日內提供證據,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并經其同意后延長至30日。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提供證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或者經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0、人社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當如何處理?
人社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工傷認定中止。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申請人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工傷認定受理部門,工傷認定受理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11、患職業病人員的工傷認定如何確定責任單位?
依法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2、除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之外,其他還有那些事項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
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舊傷復發、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康復、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事項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事項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13、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費用應由哪方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檢查費用,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4、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后如何享受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應當作為在職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傷殘津貼。
15、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進行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實行一定比例增加、適當向待遇偏低人員傾斜的方法。增加比例=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上漲幅度×40%+地區平均繳費基數上漲幅度×3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地區平均繳費基數、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
16、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如何進行調整?
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對應50%、40%、30%發放。
17、五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如何享受待遇?
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結算標準為: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1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結算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1.5萬元。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結算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18、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應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申報參加工傷保險,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時起算參保。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申報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未為其連續繳費的職工在繳費期間發生工傷的,中斷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19、對拒絕支付職工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如何管理?
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待遇費用的用人單位,經勞動監察機構核實確認后,列入不誠信用人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20、新修訂的《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執行時間如何規定?
新修訂的《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從2016年4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授權確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標準從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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