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采取階段、直接兩種方式調整工傷險費率
按國家要求,10月1日起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將下調為0.75%,并按行業工傷風險劃分為一到八類。為此,廣東省人社廳發布《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征求意見,擬規定各地可采用階段調整和直接調整兩種方式調整。征求意見截至2015年9月30日。
今年6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10月1日起,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并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細化基準費率檔次,根據工傷發生率對單位(企業)適當上浮或下浮費率。
隨后,人社部、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下稱《通知》)、《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下稱《指導意見》)。當中規定,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 1.1%、1.3%、1.6%、1.9%左右。
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各統籌地區要按照《通知》和《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綜合考量本地區累計結存規模、當期收支情況以及應對突發重大事故風險能力等因素,結合本地區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分階段逐步將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控制在合理適度的范圍,在保證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基礎上,實現總體上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水平的目標。
具體可采取兩種方式調整
(一)截至2014年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8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可按原費率先階段統一下調繳費費率,再按《通知》要求調整完善費率政策。實施時限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執行新的費率政策止。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可不實施階段下調費率措施。
(二)具備相關條件的統籌地區,也可以按《通知》要求,從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不得高于全國行業基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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