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的五大誤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極大放寬了工傷認定標準,職工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但現實中,許多勞動者對工傷保險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沒能充分利用工傷保險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保險,哪些認識誤區需要修正,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市基層法官對此進行了解析。
誤區1 國有單位員工才享受工傷保險
平陰縣的賈某給某個體工商戶打工,為雇主接送孩子時發生車禍,致嚴重傷殘,經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該個體工商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經平陰法院審理,維持了該行政行為。
法官點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本單位職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即使是為個體工商戶打工的人員在 “因工受傷”后也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誤區2 間接勞動關系單位不擔責任
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外墻裝飾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后李某雇用張某從事外墻裝飾,張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經該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由建筑公司承擔責任。
法官點評:新出臺的《規定》明確了構成間接勞動關系的.單位也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誤區3 工傷認定只有單位才能提出
孫某在某織布廠工作期間,手被機器擠傷,單位僅為其支付了醫療費用,并稱已申請工傷認定。后來孫某自行去人社部門詢問,被告知根本沒有收到申請,于是孫某自行向人社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法官點評: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為規避責任,一般不主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在工傷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申請。對于超出一年申請時限的,如果有屬于非本人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申請期限。
誤區4 申請第三人賠付后不能再申請
趙某上班途中遇車禍,造成身體殘疾,由肇事車輛進行了賠付,到某區人社局進行工傷認定時,工作人員以已獲賠付為由,拒絕支付保險待遇。趙某向法院起訴并獲支持。
法官點評: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受傷職工可以起訴侵權人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可申請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以已提起民事訴訟為由,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不予認定工傷,也不能以已獲得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因此,發生此類事故,受傷職工除醫療費外,可以享受雙重賠償。
誤區5 把工傷保險等同于醫療保險
王某在某企業上班期間,手指被機器全部擠斷。企業要求其不要申請工傷保險,走醫保,并由企業承擔其余費用,并為其發生活費。于是王某就沒有申請工傷保險。兩年后企業停業,王某生活費沒了著落,才申請工傷保險,因超過申請期限,請求未獲支持。
法官點評: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雖然同屬社會保險,但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比醫療保險更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住院、康復期間享受正常工資待遇 (即職工拿自己以前的平均工資),而走醫保一般拿的是基本工資;工傷報銷全部醫療費用,而醫保需要個人負擔一部分;工傷住院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貼,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將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而這些醫保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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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通過這次研討,在視同工傷界定標準方面提出更多更好的立法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向立法機關反映,從而加大對工傷職工的保護力度。”8月 26日,在濟南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舉辦的視同工傷界定標準研討會上,來自我市人社部門以及法院、總工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律師協會等單位的一線工作者各抒己見,暢所欲言。
2013年3月,山東“最美司機”宋洋在駕車途中突發腦干出血。緊急關頭,他憑借僅有的一絲意識,降速、停車,保護了全車3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宋洋的事跡感動了全社會,但是由于宋洋經醫院搶救10天后才宣布死亡,人社部門認定,其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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