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20萬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將于6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昨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擴大了工傷適用對象、申請工傷認定主體范圍,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進行了調整,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工傷適用對象擴大:
擴大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新辦法”明確規定,從今年6月1日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職工)都是工傷適用對象。
據人社部門的相關專家解釋,按照現行辦法,申請工傷的'一般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新辦法”將工傷適用的對象擴大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確定。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
申請主體范圍擴大:
“近親屬”也可成主體
“新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與現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將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中的直系親屬修改為近親屬,擴大了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范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取證,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舉證。
補助標準提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增發40%
“新辦法”明確,進一步保護工傷職工權益,強制要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其中,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熱點問答
問題1:職工在單位連續多次發生工傷咋辦?
答:按照最高傷殘級別計發相關補助金。
“新辦法”明確,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符合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復發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問題2:勞務派遣性質員工工傷可有保障?
答: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職工不是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工傷,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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