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德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作出新規定
日前,市人社局出臺《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對寧德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作出新規定。
《規定》明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職工工傷的,根據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工傷基金承擔工傷職工符合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比例為: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的,工傷基金承擔70%;第三人承擔同等責任的,工傷基金承擔50%;第三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工傷基金承擔30%;第三人承擔完全責任的`,工傷基金不承擔。工傷職工已從第三人或商業保險獲得殘疾輔助器具費、轉外就醫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工傷保險基金不再重復支付。
另外,《規定》還明確,工傷職工已獲得第三人或商業保險賠償且醫療費發票原件已交賠償方的,工傷職工可憑發票復印件、理賠清單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業保險已賠償部分,剩余醫療費用中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責任比例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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