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15新《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日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根據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3600萬建筑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
意見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這份意見是由人社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意見同時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建筑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建筑業工傷風險高,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的問題突出,工傷維權已成為該領域從業人員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之一。
意見補充完善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未參保的建設項目,其職工發生工傷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上述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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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治賠償四步流程
【第一步:前往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現金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應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第二步:申請認定工傷】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三步:鑒定勞動能力】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審核發放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專家解讀
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有望破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點,效果又會如何?有關部門和專家給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
背景:農民工“傷不起”
據人社部統計,建筑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80%是農民工。作為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比較突出。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很多未參保企業為逃避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瞞報少報工傷事故,或是與工傷農民工討價還價。由于建筑業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被迫選擇與企業主“私了”的現象普遍,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亮點: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列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四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歷時一年制定了這一意見。”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的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專家認為,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這樣,工傷保險的經費也就有了來源,而且實施動態管理,名單是可以換的,凡是參加項目的農民工都有保險。”金維剛說。
難點:用工不規范仍是工傷維權難點
意見的出臺對于農民工工傷維權無疑是一個利好,但也有專家認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進一步解決。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系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為,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范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里,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盧暉臨說,“要想治本,關鍵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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