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 建筑工人工傷險關鍵在落實
近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根據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意見同時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業屬于勞動條件非常差、工傷風險非常高的行業,目前我國建筑業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將建筑工納入工傷保險之中,并作為核發施工許可證的要件之一,顯然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的合法權益。但這并不是新政策,而是舊政策,早有規定。在2006年12月,當時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建設部在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而且,各地政府也出臺過相關規定。
然而,現實中建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困難問題依然非常突出,絕大多數建筑業農民工仍然沒有獲得工傷保險。這意味著建筑工納入工傷保險,關鍵不是出臺政策,而是要落實政策。
從表面上看,建筑工沒有納入工傷保險之中主要是施工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不愿意為建筑工購買工傷保險。從深層次角度說,還是建筑行業最根本的結構性問題導致的結果。我國建筑行業最典型的特點是層層轉包,建筑工人基本上不隸屬于建筑施工企業,而歸層層轉包下來的沒有企業資質的個體包工頭。多數建筑業農民工在工傷發生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建筑公司對建筑工人數量等信息也幾乎一無所知,更別說讓建筑公司給建筑工人購買工傷保險了。再者,不給建筑工購買工傷保險的違規成本低,沒有明確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工傷保險義務應得到的懲罰。意味著工傷拒賠和拒絕購買工傷保險行為處于零成本狀態,反過來縱容了資本對建筑工的侵害。
要從根本上解決建筑工工傷保險待遇,首先,必須徹底打破建筑行業的層層轉包潛規則,讓建筑公司對建筑工人一包到底。其次,勞動保障部門加強監管,嚴格落實建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再者,嚴肅“工傷拒賠”查處和懲治機制。對于施工單位拒絕為建筑工人購買工傷保險的、不主動為建筑工人申報工傷的以及惡意拖欠工傷賠償的,應像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樣“入刑”,提高違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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