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及標準
武漢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申報單位從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下載《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申報表》,按要求填寫后,按順序裝訂成冊,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
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含東湖分局,下同)負責指導申報和材料審閱,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還申報單位。
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退還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匯總統計表和申報材料集中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各社保經辦機構集中報送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申報材料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實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進行審批。
武漢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集中受理申報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1、每月5日前,各定點醫療機構向所在轄區社保處工傷科申報上月住院費用,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結算申報審核表》。保存結算發票、定點醫療機構工傷費用結算清單、住院匯總明細清單。并在5日前將上月住院費用結算數據上傳至醫保中心數據庫。
2、社保處工傷科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住院費用進行審核,產生審核匯總表,20日前報工傷生育中心審核科。
3、中心審核科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住院費用進行復核,產生應付帳,次月10日前交付財務科。
4、醫療機構提供單位賬戶、賬號、收據領取款項。
【注意事項】
1、工傷醫療費用各類現金報銷,如無特別說明,均需在診療結束后3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
2、工傷醫療現金報銷需提供的醫療費用清單,以匯總明細清單為宜,方便審核。
3、診療過程中使用置換材料(內固定鋼板、鈦釘等)的,需提供說明書或條形碼及醫院購進發票復印件。
4、工傷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糾紛的,在進行工傷醫療費用及待遇等級結算時,需提供交通大隊、公安局或法院的相關證明、判決材料、調解明細等。
武漢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屬于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范圍的,全額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武漢市住院期間現行伙食補助為15元/日。
三、異地工傷治療的交通費、食宿費: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市醫保中心或市級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報銷外地住院前3日內發生的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報銷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不含火車軟臥票、飛機票)。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康復所需費用屬于工傷保險康復項目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支付范圍的,全額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器具。輔助器具在湖北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之內配置。
六、護理費標準: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按月享受。
護理費(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0%。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受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七、工亡待遇標準: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配偶:本人工資×40%;其他供養親屬:本人工資×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的基礎上增加10%;注:多個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總額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八、傷殘待遇標準:補償類別定期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1級本人工資×90%本人工資×27個月2級本人工資×85%本人工資×25個月3級本人工資×80%本人工資×23個月4級本人工資×75%本人工資×21個月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5級本人工資×70%(企業支付)本人工資×18個月6級本人工資×60%(企業支付)本人工資×16個月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本人工資×13個月8級本人工資×11個月9級本人工資×9個月10級本人工資×7個月
九、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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