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北隨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隨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下設辦事處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以及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銷戶提取
第四條 職工因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因工作變動,工作關系調出本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性滿五十周歲,女性滿四十五周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憑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本人公積金卡(或對帳簿)及證明提取事由的相關材料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五條 離休職工憑離休證或離休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退休職工憑退休證或退休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六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憑市以上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證明及復印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七條 職工因到國外、港澳臺定居的,憑出境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遷出證明)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工作變動,工作關系調出本市的,憑工作調動手續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十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性滿五十周歲、女性滿四十五周歲的,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社會救助證及復印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由繼承人提取的,應提供能證明繼承人身份的結婚證、戶口簿及復印件(職工與繼承人不在同一戶口簿登記的,其關系的認定,由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數額較大的,還應提供公證部門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復印件;由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公證部門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復印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監護人憑其監護人身份證明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使用提取
第十三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因家庭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憑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本人公積金卡(對帳簿)及證明提取事由的相關材料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使用提取。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還遷房等提取公積金的,需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復印件或者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付款收據或契稅發票及復印件(購買二手房的必須提供契稅發票),提取額不超過本人帳戶余額的70%。職工及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總價款。(本項提取需在購房合同備案后2年內或房屋所有權證頒發后1年內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規劃、土地、建設部門批準或頒發的.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或用地通知函)及復印件,或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證明書(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自建、翻建或大修該住房的施工合同、施工預算表及復印件;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及復印件,提取額不超過本人帳戶余額70%。職工及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總額。(本項提取需在自建住房許可證或危房證明書頒發之日起2年內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70%為其提供幫助。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提供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需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戶口簿(職工與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戶口簿登記的,其關系的認定,由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職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內可以每年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本人及配偶公積金帳戶余額的70%,且不得超過年償還貸款本息;職工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申請提前償還剩余全部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積金帳戶余額的70%,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 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20%,辦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需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無職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單位(無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職工租房情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房租支付證明等,在房屋租賃合同約訂的承租期內每年提取公積金1次;職工及配偶提取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年租賃費用扣除同期家庭收入20%后的差額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不受房租與家庭工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條 職工及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心肌梗死;肝硬化;系統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風濕性心瓣膜病;嚴重復合性外傷;重大器官移植及術后抗排斥治療;心臟手術(包括介入術);良性腦腫瘤;嚴重Ⅲ度燒傷;精神分裂癥等】,需辦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需提供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經醫保部門或新農合部門出具的結算個人負擔證明(加蓋醫保部門或新農合部門專用章)、住院收據(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職工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職工與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戶口簿登記的,其關系的認定,由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此項提取應在住院期間或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扣除醫保、新農合支付或單位報銷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的70%。
第二十條 已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貸款尚未還清前,除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擔保額度以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審批時限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由職工本人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委托配偶、子女、父母辦理的,需提供職工本人、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能表明代辦人與委托人之間身份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員代辦提取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到單位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公積金支取憑證》,職工所在單位核實提取事由的真實性無誤后,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公積金支取憑證》上簽署證明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公積金支取憑證》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審核支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申請人;不準提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手段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本息,騙提人3年內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和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騙提人5年內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消騙提人終身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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