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積金政策變動
20xx住房公積金若干新政-20xx海南公積金政策變動解讀 進入20xx年以來,中央對于住房公積金新政頻出,先是公積金最低首付調整,再是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隨后在10月8日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這一系列舉動,對于廣大購房者來說可謂獲利頗多!
20xx住房公積金若干新政
一、借款人辦理公積金貸款前需要滿足以下要求:借款人繳納住房公積金已滿6個月及以上期限;已經購買首套個人普通自主住房,并且已經繳清首期;
二、借款人在購買第一、二套個人普通自主住房時能夠辦理公積金貸款,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個人普通自主住房時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這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購房權益而特意設下的限制。
三、借款人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繼續上浮,而是維持在一個比較穩定的水平。
四、對于因公派駐外地,并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地職工,他們在外地工作時所繳存的公積金可以累積計算。也就是說,當職工搬遷回本地后,在外地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會被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認,職工可據此在本地購買個人普通自用住房。
五、由售房單位提供的階段性保證擔保和房產抵押擔保方式,將取消1.5%的擔保服務費。也就是說,借款人可免費接受這一擔保服務。
11月2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相比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在公積金提取范圍、簡化提取流程和處置騙貸等方面又有了進一步的規定。
具體體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公積金的提取范圍擴大租房、物業、裝修等可提取
“修訂送審稿”擬放寬提取條件,滿足這些條件均可提取公積金:
第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第二,離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第六,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職工有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其中,因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四種情況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
《條例》規定,只要滿足下面這些情況,就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第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第三,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昨天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四、 繳存金額“限高保低”
修訂稿明確,公積金繳存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五、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六、簡化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七、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八、單位不繳、少繳公積金須受罰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騙貸住房公積金或被處3倍罰款
新條例不僅僅放寬了提取條件,還針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現象加大了處罰力度。條例規定,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提騙貸,將被責令退回,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中央的公積金新政的逐漸推進,海南住房公積金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動,住房保障是全社會都關心的大事、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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