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
根據2012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繼續堅持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動搖”的精神,結合當前實際,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幫助有需求的家庭購買自住住房,進一步促進住房合理消費,有效減低貸款風險,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調整如下:
一、職工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在不超過原有最高限額的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8倍。
(二)購買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總價的70%。
(三)購買二手房的,應由申請人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取購房合同價與評估價的較低值作為計算可貸款額度的房屋總價。
三、職工所有貸款月供合計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計算:
家庭月收入=申請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請人月收入=申請當月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含個人和單位繳存的,下同)÷(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請當月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四、購買“雙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認定;購買“多拼房”的,不予貸款。
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如再次購買該套住房的毗鄰房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該筆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出現下列情況的,限制貸款或不予貸款:
(一)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逾期累計滿10次,且未結清或結清未滿兩年的,不予貸款。
(二)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三)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偽造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四)購買“雙拼房”、“多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如實說明,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達12個月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該筆貸款。
八、我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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