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廣西玉林2014年度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為保持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穩步建立,維護和平衡職工的權益,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政策,經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研究決定,設定玉林市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桂房改字〔2011〕5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最高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3倍的,只能以職工工作所在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據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玉林市城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4596元,確定2014年度玉林市轄區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為11149元(44596÷12×3≈11149),個人和單位最高月繳存額均為1338元(11149×12%≈1338),合計為2676元。
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13〕12號),2013年玉林市最低工資標準為830元,因此,設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各為42元(830×5%≈42),合計不低于84元。
三、根據桂房改字〔2005〕6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因經濟效益不佳,繳存額達不到下限要求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報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可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過一年。當單位經濟條件好轉時,應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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