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積金提取指南
寧波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第2十八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經審核并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三)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以及有關證件資料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到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提取手續
(四)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當日辦結,并開具現金存單或轉帳支票;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五)職工持現金存單或轉帳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還貸轉帳手續。
第2十九條 除節假日外,提取業務全月辦理,銷戶提取在單位為該職工辦理好封存手續后方可辦理。
寧波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翻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
第六條 職工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5 年 , 或滿 2 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持有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或民政部門核發的《寧波市較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五)工作調動并戶口遷出寧波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寧波市的。
延伸閱讀:寧波公積金銷戶全額提取條件
(一)退休的
(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 5 年,或滿 2 年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持有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或民政部門核發的《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五)工作調動并戶口遷出寧波市,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寧波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寧波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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