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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的規定(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關于為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的規定,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申請
(一)申請范圍。
已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正常繳存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審計等原因需要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
(二)申請材料。
1.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單位設立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單位當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4.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申請表》(附件一)。因擬上市、融資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原因需要董事會出具意見的,需加蓋董事會印章。
5.單位如有使用派遣職工的,并委托派遣單位(勞務服務公司)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清單(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并加蓋派遣單位公章。
6.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與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確因特殊情況存在差異,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并附能夠證明差異原因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地點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區(縣)管理部”)。
三、受理與審核
(一)申請單位向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單位按要求提供材料齊全后,各區(縣)管理部應予以受理。
(三)各區(縣)管理部應在受理后的3個工作日內,依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對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意見。同意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通過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打印統一格式(附件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并加蓋“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事務受理專用章(XX區縣)”;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應說明理由。如審核中發現單位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的情況,應要求單位進行整改。
四、施行時間
本操作細則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關于為擬上市企業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操作規范(試行)》(滬公積金﹝2010﹞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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