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呼和浩特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為貫徹一系列國家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落實住建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購房辦證費提取(含契稅、住房維修基金)
辦理要件: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
2、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契稅發票、住房維修基金發票、辦證費用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
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時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為準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
提取額度: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二、新增購房裝修費提取
辦理要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
2、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
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時限: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
提取額度:裝修費用提取標準以購房面積為準,按照1000元/平米計算。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核定標準。
三、新增購買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車庫、地下車位提取
辦理要件:
1、《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
2、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
3、與所購住房在同一小區的購買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時限:以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為準,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
提取額度:提取金額以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記錄實際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車庫20萬元(含),車位15萬元(含)。
四、調整租賃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條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以上(含)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工作地無自有自住住房及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辦理要件: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賃證”及當年繳納租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租住企業單位自管住房的,提供單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當年繳納租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租住商品房提供:
①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②本人及配偶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個人信用報告》;
③房屋查詢證明;
④結婚證或單身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⑤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時限: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以年為單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
提取額度: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和企業單位自管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2、租住商品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屬旗縣8元)計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計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計算租金的80%提取。
五、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依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區實際,負責組織落實具體操作細則,鐵路分中心及下設管理部參照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關標準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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