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產假規定2016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市民都非常關心全面二孩政策后產假政策,不知產假如何規定,具體有多少天,跟去年相比有哪些變化等等。下面是CN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最新產假規定2016,歡迎參考~
深圳最新產假規定2016
2016年1月1日起,廣東“全面兩孩”政策落地,深圳產婦的產假相比新政前將最多少35天,而男方的陪產假則增加了5天。
12月30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
廣東全面二孩政策修改了6條:
1、提倡生育兩個子女 三種情形可再生育
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
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2、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3、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可享30天獎勵假,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4、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
5、超生或影響申請貸款。
6、刪除上環、結扎等有關規定
對此,深圳產婦的產假 到底多了還是少了呢?
情況一:生育一孩且為晚育
舊條例:98天基本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廣東省政策)+15天晚育假(深圳市政策)=163天。
新條例:98天基本產假+30天獎勵假=128天。
以此計算,新條例比舊條例少了35天。
情況二:生育一孩但不是晚育
舊條例:98天基本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133天。
新條例:98天基本產假+30天獎勵假=128天。
以此計算,新條例比舊條例少了5天。
情況三:單獨兩孩
舊條例:98天基本產假。
新條例:98天基本產假+30天獎勵假=128天。
以此計算,新條例比舊條例多了30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第二個孩子即便超過23周歲也不參照晚育規定。
根據2014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相關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產假:順產98天難產128天
根據新規,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生育津貼將與 單位工資掛鉤
據了解,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相比舊規,新規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新規則明確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對比新舊規定,計算的基數發生了變化,此前的基數是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新規定計算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這意味一些工資水平高于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單位,其員工的生育津貼也將會有相應提供。
此外,新規還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待遇方面,新規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新規要求,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員工不需繳納,比例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2016廣東產假相關規定產假相關規定
一般產假相關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省產假相關規定
1、基本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男人陪產假相關規定:
廣東省:男方看護假10天《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產假-小貼士
生育津貼:以前是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最新2015《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解讀
2015廣東規定單位工資高低決定生育津貼高低
廣東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出新規。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相比現行規定將會提高相當一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
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被納入參保范圍
目前執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是從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對它修訂,新規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擴大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完善了參保機制。《規定》相比舊規,在職工參保范圍中新增“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并且把“個體經濟組織”改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規定》明確了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項目。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比較籠統模糊。《規定》則明確其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單位上年度月平工資成計算基數
改變最大的是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
《規定》則明確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南都記者比對發現,變化關鍵點在于基數發生了變化,此前的基數是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的計算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
一名社保專家解釋,工資高的職工以前享受的生育津貼是被所屬地區“平均”。日后就不需要與所屬地區“平均”了,只會跟著本單位水漲船高或者降低。這意味著權利與義務對等。
《規定》還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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