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陜西婚假國家規定
導讀:從“控制人口數量”到“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調整,《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進行了重大修訂。在7月7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提請審議,其中婚產假和哺乳期優待政策有較大調整,也更加人性化。下面是CN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陜西婚假國家規定,歡迎參考~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以下是2016陜西婚假國家規定原文: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
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與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故陜西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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