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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引發勞動爭議的導火索
又是歲末,“年終獎”已成為當下各個行業員工最為關心的話題。近日,網上一條“一汽大眾將發放相當于27個月工資的"年終獎"”的消息,招來一片“羨慕、嫉妒”聲。“年終獎”,顧名思義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通過其內部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方式,在一年年終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對用人單位來說,發放“年終獎”不僅是對員工過去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認和認可,同時還是對員工繼續努力工作的激勵。發放“年終獎”本是一件讓企業和員工雙贏的好事,但是在實踐中,“年終獎”又往往成為引發勞動爭議的“導火索”。
百姓看法
“小劉們”的“年終獎”該不該發?
年前離職能要回年終獎嗎? 這一話題引起了很多讀者的共鳴,一些讀者紛紛表示,在年底收到一個“紅包”,是對自己過去一年工作的肯定,意義重大;而一些企業負責人也表示了公司在“年終獎”問題上的無奈與困惑。
員工
憑什么“人走茶就涼”
目前在軟件園一家軟件公司上班的高先生告訴記者,他之前有過兩份工作,都是等到第二年4月份才辭職的。“沒辦法,我們單位的基本工資比較低,但是"年終獎"比較豐厚,我只有等拿完了"年終獎"才能換工作。”高先生表示,因為對“年終獎”的不舍,高先生曾兩次與心儀的工作失之交臂。“其實"年終獎"應該是我們工資的一部分,離職時單位憑什么克扣我們的"年終獎"?”
“一提到"年終獎",我就來氣。”曾在一家外貿公司工作過的小劉打電話告訴記者,小劉的單位每個月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300元,留到年底當成“年終獎”一起發給員工。“我在工作了8個月后提出了辭職,結果"年終獎"一分錢都沒拿到,這對我們來說非常不公平。”
經理
拿錢就跑讓我們“不堪重負”
對于“年終獎”,企業負責人持什么樣的態度呢?記者隨即也采訪了一些公司負責人,“年終獎”對于他們來說,也是“讓人歡喜讓人憂”。
一家汽修店的經理王先生說:“能在年底發放一筆"年終獎",其實是一件開心的事情,這代表著企業在一年中獲得了利潤,并與所有為之付出努力的人一起享受勝利的果實。然而,"年終獎"畢竟和公司效益有關,公司會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發放范圍、時間以及方式,但很多員工對此不能理解。”
“"年終獎"不屬于勞動報酬”,一家連鎖超市的經理認為,“"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的獎勵,屬于工資以外的,公司應該有充分的自主權利。”該經理表示,“同時,"年終獎"不僅僅是對員工過去一年的獎勵,還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所以,那些提前離職的員工,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給予其"年終獎".”
律師
按規辦事才是硬道理
律師認為,目前,由于《勞動法》對“年終獎”沒有做明確的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有著較大的自主權。而對工資,《勞動法》則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當按月發放,并且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誠然,用人單位要想避免因“年終獎”引發矛盾、糾紛,就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各自應遵循的條款,勞動者就不會因為提前離職而得不到應有的年終獎;而企業也不會遭遇發放了獎金就“跑”人的尷尬。
同時,縱觀用人單位的工資獎金甚至福利制度、特別是工資獎金與效益掛鉤的企業管理制度,將“年終獎”寫入企業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的例子不勝枚舉。首先,企業設定年終獎的初衷有的是為了鼓勵、獎賞對企業高度忠誠的員工的工作業績;有的是為了彰顯企業文化,體現人文關懷;有的是為了調動員工下一年度的工作積極性……企業設定“年終獎”,應當明確獎金的支付人員范圍和支付條件,當“年終獎”的定義和計發條件都清楚完備時,企業和勞動者的糾紛就會大大地減少,即使有了糾紛處理起來也會得心應手。
律師提醒
“年終獎”是否發放
企業自主決定
在目前的勞動法律框架下,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或是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意思表示行為。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設置和計發標準應通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此而然,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章制度或約定發放。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還表現為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未滿一年也得有
《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約定或按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提前離職也該拿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應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以案說法
休產假就無“年終獎”?
律師幫您辨明“年終獎”發放誤區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是很多人盼望的。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么,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
發獎時在冊才有“年終獎”?
田女士于2010年12月31日離職。2011年春節,她得知公司已于春節前發放“年終獎”13600元,便找到原公司,認為自己也應享受1至12月份的“年終獎”。公司以“只有發放"年終獎"時在冊的員工才能享受"年終獎"”為由予以拒絕。田女士想不通:自己一整年都在公司任職,公司的盈利也有自己的一份勞動,為什么沒有“年終獎”?
律師說法 《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4條、7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只要同樣付出了勞動,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沒有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也應當向職工支付“年終獎”。
新職工當年不能領取“年終獎”?
趙先生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對“年終獎”的約定是:“經考核合格每月可領取規定數額的獎金,"年終獎"按實際履行月份所應分攤的規定數額領取。”今年2月初,公司在發“年終獎”時,趙先生等5名新員工分文未得。公司主管告訴他們,公司的《員工手冊》有“凡新職工,當年無"年終獎"”的規定。合同約定與公司制度規定不相一致時,應以何為準?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趙先生等5名新職工可依上述法律規定與公司協商,若不成可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休產假就無“年終獎”?
任女士因休產假3個月,公司在發放2010年“年終獎”時,她只領取到9個月的“年終獎”。公司的理由是:“公司有制度規定,"年終獎"按職工實際出勤情況而定。”該公司的制度規定合法有效嗎?
律師說法
該公司明確規定“"年終獎"按職工實際出勤情況而定”,而本案的焦點是:休產假期間是否屬于未出勤?《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國務院1988年第9號令也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可見任女士的產假應視為正常出勤,公司應當支付全額“年終獎”。
公司可否不發“年終獎”?
劉先生是某私營化工公司技術員。公司與他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資金數額幅度”。去年因公司發生一場火災,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300余萬元。年終一算賬,幾乎沒盈利。為此,公司準備取消全體職工的“年終獎”金,公司可否以火災損失為由不發“年終獎”?
律師說法
公司與劉先生所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年終資金數額幅度”,可見發獎金已經是合同的重要內容。既然有約定,就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發給幅度內的獎金。否則,屬于合同違約行為。
百姓問法
合同12月到期,“年終獎”怎么發?
問:我是一名幼兒老師,每年2月份是一個學期的結束,所以才發“年終獎”,而我的合同是今年12月到期,合同到期我就想辭職,但是“年終獎”單位會不會不給啊?會怎么發?讀者 小白
律師答復 通過你的自述了解到,你們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設置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年終獎”。你在“年終獎”發放的年度里,付出了10個月的勞動事實。根據該項規定或合同約定,你可以享受“年終獎”,幼兒園不能以你辭職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為由抗辯拒絕支付“年終獎”。那么,“年終獎”如何計發,要看你們單位對“年終獎”的計發規定或者你們之間勞動合同約定,計發條件要根據上述規定或約定執行。 一般情況下,是先將“年終獎”平均攤到每個月,然后根據你的實際工作時間給付。就本案而言,假如你們的“年終獎”是12000元,那么,平均每個月是1000元,因你只工作了10個月,也應該有10000元獎金。所以,無論“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放,只要你工作了,就要給你支付,支付時間在辦理完成離職手續后即時支付。
據此,律師提醒勞動者,需要保管好勞動合同,尤其合同中具體說明了“年終獎”的發放細節,萬一發生你們幼兒園不支付“年終獎”的問題,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過期后公司未續簽,我可以要求“年終獎”嗎?
問:我想請教一下,我的勞動合同11月20日到期,但是現在已經過了期限,公司未提出續簽。據我了解,公司是不想與我續簽,會提出解約,因為在這個時候解約,公司就是不想付我“年終獎”,公司是在過春節放假前發放“年終獎”。請問,我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嗎?讀者 小君
律師答復 以你目前的處境看,公司雖未提出與你續簽合同,但你仍在實際工作。則你和公司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狀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如若公司有“年終獎”規定,你作為勞動者就具有合法身份,當然可以獲得。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年終獎”系類似福利待遇性質的變相工資,故不包括于法定的工資總額之內。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獎金的發放條款,要求公司支付也是很難的。
年前辭職,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年終獎”?
問:按照規定,離職前1個月上交辭職報告,所以目前我已上交了申請。現在的公司是在過陰歷年(即2012/1/22)左右才發“年終獎”。請問,公司如果不給“年終獎”是否合法?
律師答復
首先取決于你的合同條款,大公司和規章制度細致的公司會對此情況作相應的條款規定。比如有的公司規定:在自然年結束前申請辭職的員工,原則上不享受年終績效獎金。自然年之后辭職的員工,“年終獎”金按應得金額補發。
很多公司對此隱含著不作規定,你去申訴的時候就告訴你按公司規定不發給你,這是他們逃避法律責任的依據。
購物券、加油卡能不能算“年終獎”?
問:我們公司今年的“年終獎”和以往實實在在的獎金不同,今年公司悄然實行起了“非資金獎勵”,有海外培訓名額、獎勵旅游、購物券、加油卡等都成了代替現金“年終獎”的道具。 請問,這樣的“年終獎”合法嗎?
律師答復 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合理。就性質而言,“年終獎”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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