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省工資條例最新規定
月中或月底發工資,或將成為歷史。近日,廣東省人社廳官網公布《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按月支付工資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日,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需要停工的,企業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硬性規定企業
薪酬支付日期
據了解,現行相關法規對于按月支付工資的時間,沒有硬性規定。此次“征求意見稿”則硬性規定企業薪酬的支付日期,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日。
對于上述規定,省人社廳解釋稱:目前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要壓2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
對于企業來說,“征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員工工資,不僅要被追討薪酬,向被欠薪員工支付賠償金,還要面臨著罰款。
“征求意見稿”新增條款規定:若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人數10人以上、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工資2個月以上等5種情形之一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拖欠工資的認定上,“征求意見稿”增加規定明確:工資支付義務雖然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或者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的,視為拖欠工資。
暴雨紅色預警
停工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一條規定:“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條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不過,在欠薪保障基金方面,深圳先行一步。
據悉,2008年深圳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修訂,規定欠薪保障企業每年繳納400元欠薪保障費。這部分費用加上財政補貼與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贈共同構成欠薪保障基金,用于欠薪墊付。市人社局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至2014年,深圳共運用欠保基金墊付欠薪299宗,涉及員工2 萬人,墊付金額98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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