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央企工資總額下降必須合理分擔
□華西都市報特約評論員馮海寧
社評
要想“效益下降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必須下降”不會轉移到普通職工身上,變成普通職工工資下降,國資委還需要督促每家央企完善內部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機制
3日,記者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國資委日前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增收節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強調,效益下降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必須下降。據了解,今年2月9日,國資委就曾發布通知稱,若央企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效益下降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必須下降”,這句話雖然出自于一紙《通知》,但語氣很堅決,就是一種剛性規定,不允許任何央企去逾越。之所以如此規定,大概是因為過去某些央企是虧損的,而央企高管卻旱澇保收,不見薪水下調,甚至以前還出現過央企巨虧而高管薪酬不降反升的怪象。
這個《通知》下發之后,相信將形成有效的約束力。但是,有兩個問題需要搞清楚,一是效益下降的央企,其工資總額下降幅度與企業效益下降幅度是否一樣?或者說,效益下降與工資總額下降如何“掛鉤”?二是效益下降的央企,工資總額下降之后,央企內部如何公平合理分擔?
從道理上來說,央企效益下降主要責任在決策者、管理者,即央企高管應該多承擔責任,工資下降幅度應該大一些,普通員工工資下降幅度應該小一些或者不下降,這樣的分擔才是公平合理的。對于組織任命的央企高管,由于他們的薪酬受今年初實施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關于認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約束,薪酬與績效應該是掛鉤的。但在企業效益下降后,最終薪酬下調幅度是否與企業效益下降幅度相適應,尚待觀察。
對于非組織任命的央企高管,這部分高管目前人數最多,拿的是市場化的`薪酬,他們能否合理承擔央企效益下降的責任,他們的工資下調幅度是否公平合理,更值得關注。另外,央企上市公司的部分高管過去薪酬偏離業績受到輿論詬病,今年起薪酬能否與績效真正掛鉤,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央企高管工資隨著企業效益下降而下降之后,會不會通過其他方式“補”回來?央企高管薪酬是由基本工資、績效、津貼、福利等構成的,雖然績效工資會受影響,但不排除通過津貼、福利等方式拿回來。因此,要想“效益下降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必須下降”不會轉移到普通職工身上,變成普通職工工資下降,國資委還需要督促每家央企完善內部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機制,比如,完成目標任務的央企員工,即使企業工資總額下降,也不能讓他們吃虧。完不成任務者尤其是負責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降薪。
想讓央企職工公平合理分擔“效益下降”、“央企工資總額下降”的責任,惟有詳細公開央企主要崗位人員的相關信息,包括每個崗位業績完成情況和收入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公眾與相關部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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