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免交個人所得稅的條件
1.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11)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一次中獎額在1萬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4)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下列項目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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