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試用期五大坑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下面小編整理了關于試用期的五大坑,看你中招了沒。
1、試用期說辭退就辭退:
在單位辛辛苦苦的工作,眼看要過試用期了,卻被上頭突如其來的辭退了,勞動者完全不知自己哪里出了問題。只用了“不適合”“不符條件”“不過關”等含糊的理由就打發你走。
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而且千萬不要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下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2、試用期工資低福利差:
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知道合不合適”“能不能勝任”“經驗不足”等理由有意的壓低勞動者的工資或者相關的福利也不給予享受。
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不買社保:
普遍用人單位都以試用期沒過為由就不給勞動者買社保,而對于處于實習的大學生,雖然試用期過了,但還可能要到領畢業證后給買社保。
只要確定并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拒絕在試用期給勞動者買社保,完全可以去勞動局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還得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
很多企業在試用期內不給予勞動者簽訂合同,大多數都是要求通過試用期后才給予簽訂。
但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但大部分企業仍然只是簽訂了一個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限任意設定:
實際中,很多工作其實不許用過長的試用期,勞動者也能勝任工作,但很多企業不管性質、崗位性質等問題,隨意設定使用期限,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
有些還可能因為換了一個崗位有得約定一次試用期,這不但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還增加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和工作的不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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