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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必修課之試用期
試用期維權,你知道多少?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選擇的一個階段,但是很多企業讓這個試用期“走了樣”,“變了味”,使得許多求職者的試用期最終成了“白干期”、“廉價期”。
有關試用期的期限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專家認為,雖然現行的法律極大地保護了員工的利益,但也不要因此而無所顧及,畢竟引來糾紛是件煩心的事情。所以在此要提醒求職者,在試用期問題上要與企業做好溝通,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再有試用期的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專家提醒,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提成,那薪資的規定最起碼有一點可以保證,就是底薪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試用期離職的補償金、試用期繳納的保險金等問題,都應該了解清楚。社會保險,是員工必須享受的待遇,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試用期新人千萬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綜合保險無論工作是否滿一個月,企業均要為其補繳;而城鎮社保,多數企業的操作方法是員工在企業內工作時間超過半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不過半個月的,則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唯一對員工不利的是,這種操作方法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與制度規范。因此,搜集齊全證據,比如試用期在職證明、社保中心的賬單等等,這些對日后進行索賠都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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