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單位病假請假條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最不陌生的就是請假條了,請假條的內容應真實可信,不得含虛假信息。你知道請假條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病假請假條,歡迎閱讀與收藏。
請假人:xxx
請假事由:xxxxxx
請假時間: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領導意見:xxxxxx
請假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和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xx?2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規范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相關規定,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期間工資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考勤和請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按規定辦理書面審批手續,并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二、工作人員因病住院治療(或病后短期休養),確需請病假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歷、疾病證明、醫療票據和出院小結(工作單位在鄉鎮轄區的,可以由鄉鎮衛生院出具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批準,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一)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9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80%。
(二)病假期間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當月病假、事假累計或超過11個工作日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按本人職級標準80%發給。
2、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停發,只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三、工作人員需要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盡量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間內進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員仍需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可以請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個工作日以內。事假期間工資、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一)全年累計事假在8個工作日及以內的,其工資和規范津貼(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照發。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二)全年累計事假超過8個工作日的,從第9個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資、規范津貼(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日減發。其日減發工資基數計算方式為:每月列入工資基
金管理的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四、病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或超過批準時間的,按曠工處理。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不上班。對違反紀律者,應予以相應處理。
五、各單位對請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員,要認真按規定對其工資待遇作相應處理,應及時到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病假、事假工資待遇審批,否則,將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未盡事項,按國發1981.52號和閩人發20xx.284號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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