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論文格式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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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臺《社會保險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它的通過與實施,符合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對發展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長遠的影響。
關鍵詞:社會保險 頒布 原則 條款 優點
一、社會保險法的含義、歷史沿革及實施意義
1、社會保險法的含義
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為了使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經過四次審議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就社保制度首次立法。
2、歷史沿革
①新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標志是1952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企業職工是其保障對象,生育、疾病、負傷、退休、死亡、醫療和待業等都是保險的項目。
②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監督,且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穩中有分立,這一制度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時候運行良好。
③1966年以后,企業保險制度替代了社會保險制度,它與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相違背,從保險理論角度看,這是一種退步的改變。
④1984年開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從項目開始進行改革,進入到改革階段。
⑤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機制和待業保險制度,開始嘗試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經過不斷努力,目前中國建立起了社會保險制度體系,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其主要項目。
⑥《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經表決通過,其施行日期是2011年7月1日。
3、實施意義
首先,頒布實施《社會保險法》,能有效促進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關于各項社會保險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規范由《社會保險法》作出,它可以把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成國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穩定性,能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對國家長治久安也能發揮保障作用。
其次,頒布實施《社會保險法》,能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發展。《社會保險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有規定,對社會保險關系能起到規范作用,政府責任強化,社會保險制度更穩定和規范地運行,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有力武器,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實施起到帶動作用。
第三,頒布實施《社會保險法》,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的向前推動能提供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極大的促進了社會保險工作,影響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社會保險法》對廣覆蓋、可轉移和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確立,有利于統一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了明確規范,對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有促進作用。
二、社會保險法的原則、實現目的與展現條款
1、社會保險法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具有權威性,短期內不可能隨意更改,這是法的最大特點。勞資矛盾的化解和各方面利益關系的恰當處理是我國制定《社會保險法》的目的,它可以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要盡可能全面地制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避免出現掛一漏萬現象。
(2)公平性原則
世界上只有相對的公平,不可能有絕對公平,這既表現在不同人群之間的公平,也表現在政府、企業和個人所承擔責任的公平。應清楚地認識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它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設計的,當時只考慮了國有企業改革,對其它所有制企業職工及農業農村的情況并沒有考慮。
(3)效率性原則
對許多方面都有涉及,為應對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齡化,積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實現保值增值,這是最重要的方面。存銀行與買國債看似很有安全性,但貶值風險大,對基金的投資效率也有影響,如壟斷性經營行業、經濟適用房和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的國家基礎設施項目及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性高且投資回報率也高,應是基金投資的重點。
(4)安全性原則
能維持社保制度正常運轉的保證是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隨著社保覆蓋面的擴大,其規模也在不斷擴大,目前迫切需要管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錢”。為了使社保基金更安全,在公共財政體制下社會保險預算的建立必須加快,符合中國國情的社保預算模式應積極探索。
(5)可操作性原則
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部好法律的重要特點,《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如果對具體的實際問題不能解決,只是一些原則性話語,不如不制定或暫緩制定,它對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 基金保值增值難、歷史債務、基金監管難和統籌層次低等問題要明確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
2、實現目的
(1)出臺《社會保險法》,對中國社會領域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重要的`意義。在此之前,一直缺乏綜合性的社會保險基本法,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價值取向不明確,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立法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次上,還沒有達到比較高和權威的層次,這是不足的地方,所以《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覆蓋的實現有重要意義。
(2)《社會保險法》是一部涉及養老、工傷、失業、醫療和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的民生大法,突破了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第一部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它的實施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對和諧穩定社會的維護、小康社會的全面建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3)出臺《社會保險法》是一種必然結果,它表明了我們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個較高的水平。近幾年來,我們在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奠定了《社會保險法》出臺的基礎。《社會保險法》保證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公平,并調整著它們的關系,它關系到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起著調節作用,是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起到了法律支柱的作用。
3、展現條款
與以往勞動立法相比,《社會保險法》在彰顯和提升基本人權的保障力度和強化國家責任方面,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現了社會法注重“人文關懷”的特色和理念。《社會保險法》對于國家責任的規定沒有局限于以往宣示性條款為主的“促進型立法”模式,而是有了明顯的進步和實質性的突破。
(1)權利本位。《社會保險法》的立法主旨是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生存權優位保障”、“傾斜保護”等弱勢群體利益社會法的理念得到體現。在適用對象上,作為“個人”的全體社會成員都被盡可能地覆蓋,對社會保險制度只適用于“職工”的限制有了突破。在保險待遇支付問題上,該法的主要出發點是最大化保障者的利益,制度的設計應有利于個人利益的實現。
(2)剛性的約束,對應于保障與改善民生的理念。在《社會保險法》中,對用人單位相關義務給予的剛性約束要求已加強。命令性條款和禁止性條款等強制性規范采用較多,與之相應的強制措施和嚴厲法律后果在其中都有規定。
(3)國家責任。正確協調和處理社會保險領域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關系,國家的社會保險權力及職責的邊界已明確劃定。在勞動保障關系方面,國家干預與當事人自治這兩者合理平衡的邏輯前提得以實現。
三、與老制度相比的優點及其有待完善的地方
1、與老制度相比的優點
①首次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目標,意義重大;②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則得到了體現,城鄉差距在縮小;③有許多更具人性化的規定,以人為本的理念得到體現;④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不斷強化,可采取強制措施來管理不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
2、需完善的地方
(1)社會公平。實質正義和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是“分配正義”,社會保險屬于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應恪守公平原則。不容抹殺《社會保險法》為實現社會公平所做的努力是,它首次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但該法尚未真正做到社會保險資源的公平分配。
(2)救濟程序。對于社會保險爭議,《社會保險法》規定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等處理程序。對于社會保險權應當獲得的法律救濟途徑來說,并不十分充分。為了督促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履行保障公民社會保險權益的職責,我國應考慮把國家行政機關的某些抽象行政行為逐步納入憲法訴訟的受理范圍。
(3)政府責任。社會保險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的職責,但對政府如何擔負責任以及政府內部責任分擔缺少明確規定,對政府承擔責任的兌現缺少明確的監督授權條款。
參考文獻:
[1]傅達林.構建開放而健全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法制日報,2008年12月30日.
[2]鄒海林,李西霞.社會保險改革與法制發展.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3]中國新聞網.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立法的反饋意見.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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