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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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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畢業論文
題目:中國 - 東盟自貿區對中國地緣戰略的影響
【摘要】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成和運行對我國具有戰略意義,對我國的地緣經濟利益和東亞區域競爭造成重大而復雜的影響。以自貿區戰略為依托的國際競爭越來越區域化和綜合化,對我國在東亞地區的地緣戰略有著深遠影響,我國應將自貿區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
自 201年 1 月 1 日起,中國 - 東盟自由貿易區(下文縮寫為 CAFTA)已經正式運行了三年多,這是世界上僅次于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第三大自由貿易區(下文縮寫為 FTA),它的創建和運行意義重大。CAFTA 不僅會促使中國與東盟的經濟發展實現 雙贏 ,有助于這一地區盡快從金融危機中復興,而且對于整個東亞地區的一體化也是個有利的契機;它不僅影響了我國在東亞地區的地緣經濟關系,而且對我國的宏觀戰略和國家利益也有著深刻的影響,本文將主要從地緣經濟學的視角對此進行詳細的分析。
在國際關系理論中,現代地緣政治研究的一個新領域是地緣經濟學,即從地緣視角將經濟事務與政治事務相聯系,研究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經濟利益和經濟關系取代軍事對抗和政治關系作為國際關系主軸的理論,成為地緣經濟學的主體理論。[1]164在這里的 地緣 概念其實是指民族國家以國家領土作為地理含義上的競爭單位。可以說,地緣政治學家研究的是宏觀地理概念上的國際關系,而地緣經濟學家研究的是微觀地理概念上的國際關系。[2]402地緣經濟學理論的著眼點并不是單純的國際經濟問題。它試圖從地緣關系的視角來探討特定地理空間中國家之間的經濟及政治利益的互動,并為各國的區域經濟戰略提供理論依據。它所研究的問題是,一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如何從地理的角度出發,保護國家的自身戰略利益和制定區域發展戰略。它所關注的主要是國家的經濟利益、經濟權力和經濟安全。本文以地緣經濟學理論為基礎研究CAFTA 對中國的宏觀戰略和地緣競爭的重大意義。
CAFTA 對我國區域宏觀戰略的重大影響
CAFTA 的建成有利于促進中國與東盟的區域內貿易,減少我國對歐美市場的過度依賴,推進我國出口市場的多元化,避免因發達國家經濟衰退或實行貿易保護主義而嚴重打擊我國的貿易出口,增強我國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并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CAFTA 將使中國和東盟結成一個統一市場,經濟發展前景良好,并且雙方實行優惠的投資政策,力促投資自由化,改善了投資環境,必將釋放雙方相互投資的潛力,也有利于增強發達國家的投資信心,更好地吸引區域外的國際直接投資。近年來,隨著 CAFTA 的建設進程,中國和東盟的相互投資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中國對東盟的投資正以每年 6%以上的速度在增長,東盟對中國的投資也保持穩定增長。[3]13據東盟專家組估計,CAFTA 的建成將減少中國和東盟對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市場的依賴,積極促進區域外貿易向區域內的轉移。雙方自貿區的建設也有利于中國獲得經濟發展所急需的一些物資和資源。比如東盟國家貯藏豐富的石油、天然氣、橡膠、木材和錫、鐵、煤、鎳、銅等礦物資源,使我國得以 近水樓臺先得月 ,從而減輕了我國在國際能源和資源市場上面臨的巨大競爭壓力。這些將有助于減少我國對歐美經濟體的過度依賴,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經濟主權;同時也可有效增強我國和東盟之間經濟的相互依賴,有利于維護地區的和平和穩定,促進地區的蓬勃發展。
CAFTA 是中國實行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的有益嘗試和良好開端。CAFTA 的成立帶動并促成了日本、韓國與東盟之間、中韓之間的自由貿易談判的波動效應,刺激了東北亞地區的經濟合作,引發了東亞地區的一體化浪潮。一方面,CAFTA 有助于構建 中華經濟圈 ,促進我國與東亞其他地區的經濟互動增長,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對外開發和和平崛起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我國與東盟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又有利于雙方應對北美、歐洲區域經濟一體化所帶來的貿易保護主義。CAFTA 的發展前景可能是整個東亞地區的一體化,屆時將形成東亞、北美和歐盟三大區域間的地緣經濟競爭,戰略意義頗為深遠。
CAFTA 的建設將促進中國國內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涉及到三大政策體系: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PECO(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和西部大開發戰略。其一,CEPA、PECO 和 CAFTA 這三大具有戰略意義的政策體系可以形成連接南部中國和整個東盟的經濟大動脈,這是區域經貿一體化的嶄新格局,并且這一經濟現象越來越引人注目,經濟效果越來越明顯清晰,戰略意義越來越不可忽略。[4]4其二,由于云南、廣西等西部省區是中國面向東盟開放的橋頭堡,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CAFTA 的建設將促進這些西部省區的經濟建設跨越式發展,為其經濟發展注入強勁的活力,有助于確保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成功實施。而且,云南和廣西是地處我國邊疆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還關系到邊疆的安全與穩定,關系到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其戰略意義也不容小覷。
CAFTA 在南海問題、能源問題和臺灣問題等重大而敏感的地緣戰略議題上,對于維護中國經濟與政治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其一,有利于避免擴大南中國海爭端,維護我國的海洋資源權益。中國與東盟的一體化建設,顯然有助于雙方在南海問題上緩解緊張局勢,共同開發資源。其二,拓展我國資源的進口渠道,開辟穩定的國際能源戰略通道。這有助于破解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資源和能源瓶頸難題,也有助于破解我國在海上能源通道安全上的 馬六甲困境 。正是由于東盟國家扼守我國海外進口石油運輸線的咽喉,所以與東盟關系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我國和平崛起的地緣經濟環境。[5]11其三,發展與東盟國家間的緊密友好關系,有助于鉗制臺灣的 南進戰略 ,摧毀臺灣當局 實質外交 的政治圖謀,同時也向臺灣展示了中國大陸的經濟影響力,促使其積極發展與大陸的經貿關系。自從 CAFTA建成后,臺灣與中國大陸的 CEPA 談判開始有了新的進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CAFTA 對我國同日、美等大國在東亞地緣競爭的影響
繼 CAFTA 協議之后,東盟也啟動了與日本、韓國等國家的自由貿易協議,并且還與美國修訂了新的經貿合作條約,這既是東盟要在東亞合作中發揮領頭作用的一貫戰略的延伸,同時也是中國與日本、美國等大國在東亞乃至亞太地區存在地緣經濟競爭關系的反映。
CAFTA 對中日之間地緣經濟競爭的影響。
日本是世界經濟強國,并力圖成為亞洲經濟的領頭雁。日本在亞洲的作為,最集中體現在日本對東盟的政策方面。中曾根曾經說過 沒有東盟的繁榮,就沒有日本的繁榮 , 與東盟國家保持友好密切的關系 ,是 日本外交最重要的基本政策之一 。[6]50日本把東南亞地區看作其 后院 ,長期以來在東南亞發揮了很大的影響力,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率先走出與東盟建立 FTA 的跨越性步驟。
但在受到中國首先與東盟達成自貿區協議的刺激后,也增強了與東盟的經濟關系,并在 2015 年與東盟簽署了《東盟與日本全面經濟伙伴關系框架協議》,擬于 2017 年建成東盟 - 日本自由貿易區。日本在亞洲的地緣經濟戰略目標是:在東亞實行以日本為領頭的 雁行發展模式 ,實現以日本為主導的 東亞共同體 ,以抗衡來自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兩大區域經濟集團的競爭和挑戰,從而也奠定日本在東亞地區的領導地位,以區域為依托實現日本的 世界大國 夢。
中國和日本同為亞洲地區大國,為確保和擴大自身在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利益,爭取良好的周邊環境,應對歐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有力挑戰,中日兩國都將亞洲作為依托,十分注重發展與東亞國家和地區的關系。所以,中國和日本的 FTA戰略都將東亞列為首先考慮的對象。[7]62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中日兩國在東亞地區的地緣經濟競爭。
日本是亞洲唯一的發達國家,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從與東盟的國際貿易來看,日本比起中國來對東盟國家的影響相對更大;在對東盟的國際投資方面,日本對東盟的直接投資要比中國多得多;而在亞洲金融領域,日本與中國一直都在暗中爭奪亞元的主導權,日本總以為自己應成為亞洲區域貨幣的整合中心。但是,相對于日本經濟的增長乏力、影響力的逐步下降,中國經濟長期以來的迅猛發展、國際地位的快速上升,都使得中國的'國際影響力要遠大于日本,對于東亞地區經濟發展的帶動力和對地區經濟穩定和安全的影響力也更大。CAFTA 的建成,是中國在東亞地區的地緣經濟戰略的成功開端,必能挖掘中國與東盟貿易合作和相互投資的巨大潛力,實現雙方經濟飛躍發展的 雙贏 ,從而增強中國對日本的地緣競爭力,增強中國在東亞地區的經濟權力,并為中國在地區一體化中的主導權奠定堅實的基礎。
CAFTA 對中美之間地緣經濟競爭的影響。
美國雖然不是一個亞洲國家,但作為唯一的全球性霸國,其國家利益遍及全球,自然與東亞的地區性大國存在地緣經濟競爭。美國的東亞 FTA 戰略所采取的政策路徑表現出三管齊下的特色。所謂三管齊下,指的是美國根據對象國的差異,分別采取雙邊貿易和投資框架協定、雙邊 FTA 以及亞太自由貿易區等三種不同的路徑。[8]38此三種路徑共同構成了美國的東亞 FTA 戰略。而美國東亞 FTA戰略的一個重要出發點便是遏制中國。
近年以來,美國在與東亞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開展雙邊貿易談判或 FTA 談判時,刻意繞開了中國,很顯然,美國把中國看作是地緣經濟競爭的對手。美國希望增強其在東亞的影響力,削弱中國因CAFTA 的構建而獲得的先機,使自己仍然保持東亞的經濟中心地位,主導東亞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美國仿照其在東亞地區構建的主要是防范中國的安全同盟體系做法,試圖建立起與其類似的、在地緣經濟上的對華包圍圈。另一方面,美國還通過倡導開放的亞太自由貿易區和近年以來的 TPP 戰略,試圖干涉和控制東亞地區的一體化發展,防止出現一個類似歐盟那樣的將美國排除在外的東亞一體化組織。鑒于美國的東亞 FTA 戰略,中國既要努力爭取自身在東亞地區的地緣經濟利益,大力促進東亞內國家的經濟一體化發展,增強東亞的相互依賴及國際競爭力;又要客觀看待美國在東亞地區根深蒂固的影響力和難以替代的作用,積極與美國斡旋、溝通與合作,減少美國在東亞一體化發展進程中的負面影響。
總之,放眼世界,全球性的 WTO 多邊貿易談判進展緩慢,而地區性的雙邊 FTA 卻猶如雨后春筍,不斷增多;世界經濟呈現出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和相互競爭的趨勢,各區域集團間的洲際競爭不亞于國家之間的競爭。當今世界,各大國都以 FTA 戰略為依托,形成戰略上的同盟或依托的區域集團,國際競爭呈現出區域化、綜合化和復合化的發展態勢。在這種形勢下,我國政府也應將 FTA 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重視 FTA 戰略的政治意義和戰略意義。CAFTA 的建成就是我國區域一體化戰略的初步體現。CAFTA 的建設和發展,對中國的地緣經濟利益和宏觀戰略將產生重大影響,以 CAFTA為依托帶動整個東亞地區的 FTA 發展,有助于增強中國在地區一體化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增強中國在東亞地區事務中的話語權和領導權,也有助于改善中國的區域環境,從而為我國的和平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周邊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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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最新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畢業論文
論文題目:經驗與借鑒:日本的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
摘要:無論是產業政策,還是競爭政策,它們都是國家依法干預經濟、促進發展的措施和手段,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都同屬于國家的經濟政策,但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的差異是很明顯的,甚至兩者在政策內容和具體實現途徑方面都存在沖突。如何在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方面促進協調與融合,日本經驗給我們提供了諸多有益借鑒。
作為競爭政策核心內容之一的反壟斷法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系緊密,它們共同調整國家經濟活動、規制市場健康發展,特別在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水平、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日本戰后經濟迅速恢復與繁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關系的處理,日本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的沖突與協調關系令人矚目,這兩者的政策內容在不同政治背景、經濟環境下的博弈、變遷都圍繞著日本 經濟憲法 地位的禁止壟斷法展開,在實質上反映著日本經濟政策的此消彼長。在日本經濟轉型、發展、擴張過程中,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始終維持著一種緊張、矛盾,甚至對立的關系,如何協調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共同糾正 市場失靈 、推進經濟高效增長,日本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實踐與做法值得借鑒,其經驗演進對我國經濟體制的全面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年我國反壟斷法開始實施,但同時遭遇國際金融危機,為避免危機對我國經濟造成嚴重影響,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相應的產業調整措施,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之間的搭配模式是否恰當,直接關系著這兩者之間的實施效率,我們應借鑒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優勢特征,充分發揮 政府之手 和 市場之手 的相互協調補充作用,以推動我國經濟發展。
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基本經驗
政策創設的因時制宜
年至50年代中期是日本二戰后經濟恢復期產業政策主導與競爭引入時期。日本1945年制定了《禁止壟斷法》,但該法并未真正得到實施。 1953年《禁止壟斷法》的修改,放松了對卡特爾的限制,制定了一定條件下的大量卡特爾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如中小企業卡特爾、不景氣卡特爾等。在 發展至上 的高漲信念和經濟形勢下,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產業政策法規為特定產業的較快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日本政府干預經濟合法化、合理化。日本的 經濟趕超戰略 使得競爭政策日益處于次要地位,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成為日本經濟政策追求的核心目標。
世紀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的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產業政策膨脹與競爭政策弱化時期。這一時期,日本提出 產業立國 的政策目標,政府強化了對社會經濟的干預,競爭政策進一步趨于弱化,產業政策逐漸處于強勢膨脹地位,明顯貫徹的是競爭政策服務于產業政策的基本原則。 經濟高速增長期日本產業與競爭政策關系的核心是競爭政策服從產業政策,反壟斷服從生產集中。 [1]日本卡特爾高漲,多數卡特爾集中在進出口企業和中小企業團體,卡特爾總數在 60年代均維持在200件左右,同時日本又出臺了反壟斷的新適用除外法規,如《纖維工業設備臨時措施法》等容許卡特爾的產業政策實施臨時法。60年代中后期日本企業合并案件劇增,出現了許多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大型合并案件,如1963年的三菱三重工的合并案,以及1970年八幡制鐵、富士制鐵合并成立新日鐵,日本企業合并膨脹迅速到達頂峰。60年代日本政府在新的經濟條件下主導著本國的新產業體制,建立了新產業秩序。該政策推進企業合并和產業重組,產業政策重點轉向加強國際競爭力、促進企業規模擴張和調整產業投資而實現產業結構的高級化、最優化。
年代至21世紀初期為日本產業政策逐漸受限、衰弱與競爭政策日益強化時期。70年代日本通產省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如1973年的《石油供需調整法》,1979年的《特定機械信息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1977年日本反壟斷法進行強化性修改,恢復了對壟斷結構的規制、對于壟斷狀態嚴重限制競爭行為可命令轉讓部分營業、增加對卡特爾征收課征金的規定等。80年代日本產業政策法不斷導入競爭和防止壟斷條款,1984年制定的《電信法》將競爭機制引入電信部門,準許新企業進入電信行業。1991年日本反壟斷法進行相關修改,對課征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實行期間進行調整,提高對違法卡特爾的處罰力度,1992年反壟斷法對刑事處罰進行了修改,實行兩罰制,同時大幅提高對企業的罰金刑。1997年《關于整理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適用除外制度法》將28部法律中的47種卡特爾或廢除或縮減了20部法律,35種卡特爾[2]。1999年制定《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整理的相關法律》,廢止并縮小適用除外卡特爾范圍。2015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為私人當事人禁令訴訟提供了合法渠道和法律依據。2015年日本反壟斷法修正案獲得通過,該修正案修改了征繳課征金制度,引入了寬恕制度和在刑事調查中采取強制措施的制度,并修改了聽證程序[3]。于2015年1月4日生效的該次修正案增強了公正交易委員會對核心卡特爾的打擊力度,實施反壟斷法的能力顯著提高。
政策實踐的差異與融合
在二戰后的半個多世紀里,日本倡導重構卡特爾與追求市場競爭的經濟派別斗爭一直沒停止過,矛盾沖突的結果并未出現贏家。現在產業政策法與反壟斷法在日本市場經濟中處于核心地位,在國際貿易、技術研究和創新、教育及中小企業中,產業政策對競爭政策繼續會起到補充作用,但產業政策也不得限制公平自由競爭的發展,它們共同推動著經濟發展與經濟效率的提高[4](P131)。從日本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來看,公正交易委員會和產業政策的主要實施機關通產省之間長時間內存在一種緊張關系,但是,經過幾十年的磨合以及日本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現在兩者之間已經達成一種合作關系[5]。 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和產業主管機關共同發布適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指南,以及通過實施一系列強化競爭和放松管制的措施,確立了兩者之間及反壟斷法與產業政策法之間的共同管理、相互合作以及有機融合的關系,使產業主管機關和反壟斷主管機關之間發生的不協調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6]日本反壟斷法經過不斷修訂和完善,逐漸在公共服務領域確立反壟斷執法機關處理限制競爭行為的權威性和優先性。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制定為其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沖突提供了重要的協調路徑。
日本在不同發展時期采取寬嚴迥異的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這主要反映了日本政府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產業政策、競爭政策的重視程度不同,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經濟發展效率的促進、國際競爭力的提升等目標是日本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首要考慮的問題。
日本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對其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日本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其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在立法方面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國家偏重產業政策法,鼓勵企業大型化,促進產業優化與升級,產業政策法的發展以反壟斷法的弱化為前提。在經濟成熟與經濟高度發展時期,日本注重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協調,更重視反壟斷法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反壟斷法往往優先于產業政策法。在經濟蕭條時期,適時頒布臨時產業政策措施,為解決危機奠定了經濟基礎,凸顯產業政策法的地位與作用。21世紀日本競爭政策的重要性逐漸得到日本官方與民間的認可,產業政策法的規制作用日益 淡出 。在 原則自由,例外規制 經濟原則指導下,逐漸擴大反壟斷法的適用領域,強化競爭政策規制功能,大力促進市場機制的運行,最終實現了整個經濟運行機制從產業政策 主導 向競爭政策 自律 過度,競爭政策日益成熟、高度強化。盡管日本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存在沖突,但這些沖突不是決定性的,不容忽視的是兩者之間的緊密聯系和相互融合。
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差異及其原因分析
政策之間的差異
從總體來看,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與沖突。兩者的調整手段存在巨大差異。
產業政策的實施是行使國家宏觀調控權的表現,其調整手段具有多樣性,常采用間接誘導、直接管制、行政指導、市場準入、信息發布等多種方式,具體運用財政、金融、稅收、外匯、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以及發布鼓勵、允許、限制、禁止、管制、勸告等多種管理手段,其調整手段具有宏觀綜合性。而競爭政策往往采取單一的法律規制方法,運用市場公平競爭機制與價格機制,依據競爭法對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其調控方式具有微觀規制性和具體針對性。兩者的作用機制不同。產業政策法主要調整政府與企業行為的關系,政府權力遠大于企業和個人,政府對經濟的任意干預傾向往往難以自我抑制,追求盈利的企業為了自身私利也常投政府所好或去賄賂政府官員以求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垂愛,通過產業政策法治可以約束企業和政府的行為,特別是限制政府權力于產業政策法的范圍之內,而非濫用。競爭法主要調整企業等市場主體行為,市場中存在的 爾虞我詐 巧取豪奪 ,以及壟斷或限制競爭等行為都是市場主體追求非公平的優勢地位所致,明顯違反競爭法律規則,應該予以規制實現市場的 有效競爭 。兩者的價值取向存有偏差。 產業政策強調以政府為主導,通過制定各種政策對市場經濟加以干預,反壟斷法強調以市場為主導,通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來維持市場的競爭機制。 [7]以產業政策為裁斷的主要依據和以競爭政策為裁斷的主要依據,其最后所形成的判斷性結果是完全不同的。競爭政策追求的核心價值導向為整體消費者福利的提升和社會公平競爭秩序的穩固;產業政策所追求的核心價值導向主要是通過政策傾斜對弱勢行業進行扶持或對特定企業予以資助來提升國際競爭力而實現市場的差別待遇。
政策之間差異的原因
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理論依據不同導致這兩者之間的差異[6]。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都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影響資源配置的強制手段,但兩者的理論基礎與依據不同。產業政策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市場機制固有的內在缺陷性以及經濟后起國家的 后發優勢 ,而競爭政策的理論依據則為市場機制的有效性以及市場存在的失靈。產業政策作為一種制度,一般與自由競爭制度不同,它是一種非市場的經濟調控方法,其制定與執行總是由政府來干預或指令生產、交易、消費的市場產業結構來完成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經濟趕超和彌補市場空缺。產業政策調整的是產業整體,屬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層次,它側重于具體產業的發展,其通過支持某產業或企業來增強其競爭力。競爭政策是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以獲得對資源配置最佳結果的制度安排,它是在市場競爭主導的條件下完成的。競爭政策調整的是微觀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關系,屬于微觀市場政策層次,其以維護和促進自由平等的競爭為著眼點,注重對市場結構或企業行為進行規范和調整,修復市場機制之不足,確保市場機制的完善以及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另外,產業政策的含義、性質、法律地位、特征、基本原則、體系內容和競爭政策的絕大部分顯然不同,這些基本概念內容的不同也是導致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存在明顯差異的重要原因。還有國內外經濟發展環境與格局的影響也是促成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之間存有差異的重要原因。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格局正在締造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時代環境,國民所弘揚的 崛起、復興 的歷史情結正在培育著競爭性的心態和文化,一種趕超、跨越的思潮與實踐正悄然風起,競爭性的國際環境正沖擊著傳統內向的非競爭性文化傳統。對不適產業政策的反省和對先進競爭政策的訴求相糅合醞釀著對未來的期待,而產業政策規則的缺失和競爭政策訴求的非理性又會造成對現狀的不滿與對政策機制的沖擊。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沖突與融合的進路反映了產業決策部門與競爭監管當局并未能對成本分擔機制進行合理定位,缺乏科學合理的統籌,導致成本收益分擔機制突破邊界而引發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激烈沖突、博弈。
日本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協調及對我國的借鑒
政策協調的必要性
由于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各自的具體功能不同,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兩者之間難免會發生沖突。因此,有限的競爭政策、競爭法律制度本身應該不斷修改、完善與充實,同時還需產業政策、產業政策法與之相協調。日本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競爭政策為主導的市場機制與產業政策為主導的產業管制機制的共同作用、綜合協調。競爭政策不能孤立存在,雖然完善的競爭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開展公平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僅靠競爭法的貫徹執行未必能發揮其最大效用。日本競爭政策的實施不能排除日本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同時采取合適的產業政策,比如對特殊弱勢行業或者部門給予反壟斷法的豁免,或者對某個特定地區或企業給予財政補貼等。
在過度競爭領域或基礎性非競爭行業部門比較合適采取靈活的產業政策,甚至允許鼓勵特定條件下的企業兼并或特殊的企業集中以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而對于自然壟斷行業和高度壟斷部門,應引入產業政策法的調整,消除市場進入或退出的障礙,增強市場競爭力。
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都是國家發展經濟,依法行使國家經濟管理的基本手段,它們之間不是此消彼長或非此即彼的關系,更不是誰代替誰的關系,雖然兩者之間存在多種差異,但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是相互支持、相互依存與相互補充的關系,甚至可以說是 拾遺補缺 的關系[8]。在執行產業政策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違反競爭政策的情況,并不能以產業政策代替競爭政策或競爭法代替產業政策法的簡單方式,而應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實現這兩者之間的協調與融合。
政策協調對我國的借鑒
首先,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須遵循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方向。日本1947年頒布的《禁止壟斷法》打破了戰前的集權控制和限制競爭體制,其完善的市場機制為日本隨后順利實施產業政策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都以市場機制為基本的指導方向,遵循政策優先性必須與經濟發展狀況或經濟發展階段相聯系的理念。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實施內容及領域的優先性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景而由國家不斷進行調整,而并非絕對武斷地以優先適用競爭政策或產業政策為前提。既要考慮到經濟發展不同時期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優先性問題,同時也要在考慮優先性的同時注意兩者的互補性,避免兩者之間的立法沖突。我國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實施應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如公共利益原則、公平與效率原則、合理原則等,因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不同產業的差別需求可以對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適時做出一定調整。
其次,應為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提供開放性的立法空間。產業政策及產業政策法的一部分可作為反壟斷法及其他競爭政策的適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方式而存在,對反壟斷法適用除外情形的具體內容設計為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指明了路徑。許多國家所創設的產業政策制度一般都以 不適用本法 的適用除外形式在反壟斷立法和實施中得以體現,競爭法中,特別是反壟斷法中適用除外制度所創設的各種反壟斷豁免規定,為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提供了適度開放的法律空間 [9]。我國產業政策目標也應落實于競爭法的適用除外法律條款之中,這種豁免制度實質上為國家適時地修正、解釋和適用其產業政策目標留下了諸多靈活性、便利性。適用除外制度的設計和考量,應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除采取適當的適用除外法律范圍外,還需考慮適用除外制度與中小企業促進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價格法律制度等制度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在這些法律的修訂和完善中應為其留下合理的立法銜接空隙。
最后,應妥善處理競爭執法機構與產業政策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在自然壟斷行業和法定壟斷行業領域內適用競爭法應遵循 一般適用,例外豁免 [10],即一般采取競爭主管部門和產業監管部門共同對壟斷問題行使管轄權,既要維護競爭主管部門權威性、一般性,又要保證產業監管部門專業性、特殊性,但并不排除產業監管部門對特殊具體事項享受專有管轄權,即行業監管機關對特殊行業事項的監管行為有權排除競爭執法機關的審查。在國家競爭執法機構和國務院的產業監管部門之間建立一個溝通、協調和融合的實施機制是尤為必要的,競爭法主管部門與產業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配置正是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相互博弈、競爭和變動結果的反映。日本的通商產業省與公正交易委員會既對抗又協作的模式強調的是一種官民協調、官主導、民自律的協調機制,通過政府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相互制約來消除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沖突,該模式符合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部門分工合作的傳統,可為我國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協調提供合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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