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變化帶來的困境與協調策略論文
在個人成長的多個環節中,許多人都寫過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關系變化帶來的困境與協調策略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在共享經濟背景下,傳統實體經濟的商業模式日漸衰落,部分行業需要進行創新型升級與發展,給勞動者權益帶來不穩定性和風險。新業態和新經濟等新生事物的出現和發展產生了新的問題和挑戰,引發勞動關系發生巨大變化。在大數據,云計算,互聯網和算法技術迅猛發展的新時代,現有勞動關系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已經不能很好解決當前共享經濟背景下新經濟形態所產生的各種復雜多樣的矛盾和問題。因此,針對勞動關系變化所帶來的現實困境,需要從平臺企業,勞動者和工會等方面來協調勞動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關鍵詞:共享經濟;勞動關系變化;協調對策;
目前,我國以互聯網為中介的平臺經濟等新經濟形態方興未艾并以指數級速度爆發式增長。在新經濟總量不斷增加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改變,“平臺就業”“創業型就業”“網絡就業”等更加靈活多樣豐富的新經濟形態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舊的傳統經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沖擊,資本替代勞動、機器代替工人,新經濟形態正在引發勞動就業領域的重大創新型變革與發展式轉型。近年來,以網絡信息技術產業為重要內容的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和算法技術,促進了技術與產業的歷史性契合,帶來了共享經濟、數據經濟、平臺經濟等新經濟發展模式,促使我國由網絡大國變為網絡強國。
一、共享經濟背景下勞動關系變化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進步與發展,當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和程度時,相應的生產工具也會出現大發展,達到質的大飛躍。共享經濟正在為傳統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注入創新動力,助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與傳統勞動關系相比,互聯網經濟中產生的勞動關系發生了一系列顯而易見的變化。
1、勞動關系從屬性趨于加強
從屬性是判斷傳統勞動關系的重要核心特征,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平臺企業,在共享經濟的影響下,其勞動關系的從屬性非但沒有減弱反而趨于加強和控制。平臺企業通過等級評分機制,物質激勵機制等一系列措施,把監督的任務轉化到市場中的消費者身上,從而促使其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環境產生了實質性監督和控制,達到了相當于雇主監督與懲戒的作用。雇傭關系仍然是互聯網經濟中用工關系的基本形態,其性質仍然是一種從屬性的雇傭勞動。其實質為內在的嚴格控制與表面的松散管理、真實的失衡關系與名義上的平等權利、實質的勞動從屬與形式上的獨立自主,因而勞動關系的從屬性進一步加強。
2、勞動關系靈活性增強穩定性減弱
勞動關系的靈活性與穩定性是一對辯證關系。靈活性是指勞動者享有對工作時間的自我管理,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地點、休息休假,甚至可以通過供給接單量的多少來決定薪資水平,實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工作報酬,更好的平衡好工作和生活。隨著靈活性的增強,勞動關系穩定性相對而言減弱,出現彈性用工,在非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進行網絡辦公,不確定性增強。在共享經濟背景下,勞動關系的穩定性發生減弱變化,進一步向靈活性增強。
3、勞資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在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下,勞動者供給數量增多,出現供大于求的社會現象,低廉的后備勞動力更容易替換已在職的勞動者,勞動者越發沒有議價和協商能力,沒有競爭優勢;ヂ摼W改變了以往的市場信息交流不對稱的現象,為供需雙方提供了溝通和交流的橋梁和渠道,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機會和工作方式。同時,互聯網生產與流通的低成本手段也促使資本的加速積累。勞資利益分化明顯,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二、共享經濟背景下勞動關系變化帶來的問題
1、對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挑戰
學術界對共享經濟背景下的勞動關系認定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平臺與勞動者并不存在雇傭關系,只是業務承攬關系或者合作關系。也有學者認為,平臺和勞動者本質上是雇傭關系。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勞動關系的認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合法,用人單位有用人資格,勞動者具備勞動能力;
(2)勞動者事實上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工作時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并提供有償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但在共享經濟背景下,共享平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并不完全符合現有的法律規定,當雙方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勞動關系認定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分歧。
2、互聯網平臺定位模糊
作為中介的互聯網平臺,優勢主要是降低供需方信息搜尋成本。能夠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更低的交易與信任成本,幫助彼此達成合意;ヂ摼W平臺企業可以直接制定勞動規則與勞動報酬,但是,互聯網平臺并不是直接雇傭者,平臺企業也不直接參與生產環節;ヂ摼W平臺已然成為新的勞動關系主體,作為信息生產要素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服務受領者和服務提供者共同構成勞動關系的三元框架。但在勞動關系中互聯網平臺的作用和地位應該怎樣去清晰界定,有哪些界定標準和相應指標,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還有很多值得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空間。互聯網平臺應該是作為提供信息的中介還是雇主,其收入應作為信息服務費還是利潤,這些問題對勞動關系的認定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有重要的影響。
3、勞動者權益缺乏社會保障
在靈活的工作時間和地點辦公條件下,部分勞動者不愿與平臺構成勞動關系,尤其對有穩定正式工作勞動者而言,他們想在工作之余掙點外快,平臺并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勞動者以平臺收入作為其生活主要來源,這部分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則易受到侵害。其一,平臺經濟下靈活就業者的工作時間和地點較靈活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最低工時和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不適用于這部分勞動者。一般情況下,工作時間與收入成正比例關系。其二,勞動安全權益無法保障。靈活就業者與典型勞動者在社會保障、工資、職業安全與健康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待遇,存在社會不公平現象,靈活就業者勞動安全權益易受到侵害。其三,集體勞動權利缺乏有效保護。平臺經濟下靈活就業者的勞動用工管理關系不確定,存在多種靈活用工關系,如合作關系、勞務派遣關系等多種用工形式,在約定形式中口頭約定、隨意約定的用工關系使得平臺經濟下勞動者的身份非常模糊和不確定,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對就業數據統計的挑戰
互聯網平臺企業進出門檻較低,技能需求較簡單,勞動力流動性大,不穩定性增強,使就業數據的統計更加復雜和多樣。我國現有情況是,市場中以低技能勞動者居多,在目前就業結構矛盾凸顯的情況下,平臺經濟的發展正好為低技能有需求勞動者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就業選擇,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的收入。次級勞動力市場人數多,出入平臺流動性較強,因而不利于對就業數據的統計。
三、共享經濟背景下勞動關系變化協調對策
1、強化平臺企業責任
作為社會治理者和生產要素組織者的平臺企業,對邊緣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以司法手段和法律政策保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利益,形成正向效應,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強制性手段和方式促使平臺企業在追逐經濟利潤的同時,重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使二者同時呈現正增長變化,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明確平臺企業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各自積極主動履行主體責任,強化平臺自我監督作用,更好承擔社會責任。
2、提高勞動者組建率和勞動關系集體化
引導勞動者理性合法自由表達意見和建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防止泛勞動化和去勞動關系化兩種錯誤傾向。利用微信,微博,QQ等互聯網社交工具的方式,提高勞動者組織率,加大同行業勞動者之間的交流和互動,利用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的溝通,促進勞動關系集體化,利用集體協商等方式,引導勞動者合理表達意見和建議,增強勞動者議價能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吸納就業提供強有力保障。
3、創新“互聯網+工會”新型建設
首先,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做好頂層設計。改革創新以往傳統工會的線下工作方式,擴大互聯網線上工會工作范圍,提高網絡工會的組建率,積極主動維護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形成線下線上維權的全方位和全天候覆蓋,提高互聯網工會的強大維權能力與效果。其次,工會要將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作為本職工作的重點,充分發揮三方協調的作用。當前,工會積極倡導“三方協調”會議重點應圍繞著勞動者權益保護內容進行深入探討。最后,加強工會“互聯網+”人才重點建設與培養。目前,在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應大力加強復合型和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設置“互聯網+工會”本科和碩士的相關專業,培養高精尖知識型人才,促進平臺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
四、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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