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人員派出和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年)
根據國家公費出國留學工作改革新辦法,為進一步完善留學人員的派出和國外管理辦法,現就若干問題規定如下:一、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國家公費出國留學工作實行改革新辦法后,按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的留學人員。主要包括由國家提供全額資助、享受政府間互惠獎學金以及由國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資助的享受國外獎學金的各類留學人員,即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博士后人員、研究生等。
二、根據資助情況和方式不同,留學人員出國前要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簽定《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見附件一),并經公證生效。
三、協議書規定簽約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駐外使領館受委托代表基金委(即協議書的甲方)履行有關管理留學人員(即協議書的'乙方)的責任(已在協議書中明確)。
四、留學人員應自抵達留學目的地后 10 日內向所屬使領館報到(《報到證》式樣見附四),并每3個月填寫《CSC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附五,以下簡稱《報告表》)向使領館報告一個季度的學習/研修情況。
五、使領館應確定專人與留學人員的導師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聯系,隨時了解留學人員的學習和工作情況,并在《報告表》中認真填寫意見。《報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領館集中報送基金委復核備案,特殊情況隨時報回。
六、留學人員在外留學期間一般不得改變留學單位和留學計劃。如需要變更,應事先向所屬使領館提出申請,使領館批準同意后報基金委備案。留學人員變更留學國別、身份和延長留學期限的審批權在基金委。
七、變更留學單位者,抵達新的留學單位后,應于 10 日內向現所屬有關使領館報告。原所屬使領館應將有關情況和材料轉告現所屬使領館。
八、留學人員若干違約情況的處理:
1、留學人員抵達留學國和變更留學單位,如未能按規定于 10日內向所屬使領館及時報到,應闡明理由。無充足理由者,使領館給予警告。超過1個月未報到者,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并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未按時向使領館提交《報告表》者,授權使領館停發下一季度資助經費;對超過6個月未交《報告表》者,使領館應提出警告;仍不補交《報告表》者,其公費留學資格取消,由使領館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對“從事協議規定以外的工作”的留學人員,一般先予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對不改正者,按違約處理,視其情節,授權使領館決定緩發或停發資助經費,并報基金委備案。對停發資助經費者,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凡未經所屬使領館同意擅自變更留學單位或留學計劃者,均按違約處理。授權使領館停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并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留學人員不得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凡擅自變更者,均按違約處理,取消其公費留學資格(對仍在留學期間者,授權使領館停發資助經費),并報基金委備案。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留學人員不得延長留學期限。凡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者,均按違約處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留學期限1個月以內抵達國內的,不作違約處理。
九、使領館對違約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并以《 CSC出國留學人員違約情況表》(見附六)及時通知基金委。同時,協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的有關事宜。
十、 基金委法律事務部,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對違約人員進行履約追究的做法是:
1、如違約人員按《協議書》規定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數作了經濟賠償,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
2、如違約人員未按《協議書》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作出經濟賠償,將要求其國內保證人(即協議書的丙方)承擔經濟責任。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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