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補償金如何計算?
利息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呢,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嗎?X下面就有小編為你介紹一下利息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吧!
利息補償金如何計算
例:某公司1月1日平價發行5年期可轉換債券,債券面值為7億元人民幣,票面利率為0.5%,補償金利率為1%.第二年末債券持有人可執行轉換權。假設每年結一次利息,而且全部投資人執行轉換權,轉換價格2元。公司的股票面值為1元,其他條件省略。
債券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 700000000
貸:應付債券——面值 700000000
第一年末:
借:財務費用 1050000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票面利息) 3500000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利息補償金) 7000000
第二年末:
借:財務費用 1050000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票面利息) 3500000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利息補償金) 7000000
轉換時(按目前會計規定):
借:應付債券———面值 700000000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票面利息)7000000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利息補償金)14000000
貸:股本 3500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371000000
(在此省略投資人的核算過程,可以容易地算出投資者賬面上的投資的賬面金額為707000000元。)
如果前期沒有計提利息補償金,在轉換時,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則為357000000元,比現行做法少14000000元。這個金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本溢價產生的金額。
債券發行者的賬面價值為721000000元,與投資者計算的差額不一致。這使得投資者在編制合并報表的時候(假設需要編制)都會產生問題,兩者之間的差額14000000元如何處理?
利息補償金相關介紹
什么是利息補償金
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鄄ibleBond,CB)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股票、期權性質的混合債券(HybridBond),發行時以債券的形式存在,定期發放利息,與一般公司債無異;但同時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正因為如此,可轉債的利率比起一般的債券來說要低很多。但當發行公司的股價不如預期上漲,而使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于公司債券面額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而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后,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目前我國可轉債利率一般為0.8%-2%之間。
利息補償金有什么特性
1.補償性
對發行公司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初期,用轉換權換來較低的利息支付,但卻很有可能在投資者不行使轉換權而行使回售權時,除面額外應支付利息補償金。而對投資者來講,如果不行使轉換權,將會面臨較低的'利息。因此,利息補償金實際上是為彌補投資人的潛在損失而設。當投資人不行使債券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將會發生一筆額外的費用。同時,可轉債所謂的低成本優點不復存在。
2.或有性
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日,利息補償金是否必須支付尚不確定,但未來有可能必須支付,因此應將其視為或有負債。債券轉換權是否行使與轉換價格、股票市價有密切關系,另外與市場前景、債權人的心理預期、風險偏好等也有關。例如債權人可能預期股價即將上漲而不愿行使回售權。所以說這種或有事項發生的可能性難以預測。就目前我國可轉債回售情況來看,行使債券轉換權的可能性相對國外來講要低。
會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于利息補償金的核算作了如下規定:在可轉債券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也就是說,規定假設所有債券均會被回售,而企業都會付出利息補償金這一成本。這體現了謹慎性原則,防止企業高估利潤,低估負債。但是,筆者認為仍存在如下不足:
1.將利息補償金計入“應計利息”科目不妥。前面提到,利息補償金具有或有性,可以歸類為或有負債。按照有關或有負債的規定,當或有負債的金額可以合理確定并且很有可能發生時,才可以根據預計的金額計入“預計負債”。雖然“預計負債”同屬于負債,但是終究還是有所區別。預計負債的金額是經預測得來,預計負債比通常意義上的負債體現的風險要大。這種特性又會對企業財務分析的結果也會產生影響進而帶來財務決策的變化。
2.對轉換權執行后的會計處理規定不夠合理。制度規定,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按債券的賬面價值結轉;而可轉換公司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的差額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這樣做的結果是利息補償金的計提金額也被計入資本公積。
筆者認為該做法混淆資本公積的內涵。股本溢價的產生是以投資者實際所付出的經濟資源為基礎的。債券轉換權行使后,企業便不會被要求支付利息補償金。它的支付須具備一定條件,在未知條件是否成立之前可視為一項潛在收入,而不是確切收入。若條件不成立,投資者不能獲得此收益,并且不能看作是一項確實存在的付出。而已計提的未支付的應付利息則不同,它是投資人的一項確定的債權,對它的放棄意味著實際付出,這與放棄利息補償金的性質截然不同。
可以看出,利息補償金并不是投資者實際付出的經濟資源,它只是債券發行單位為更穩健核算而計提的利息成本。從投資者的核算來看,它不會將利息補償金提前計入利息收入并作為投資成本。現行會計規定則使得投資人和被投資人的對同一筆經濟業務的核算結果產生不一致。
3.缺少對利息補償金的披露規定。利息補償金會影響可轉換債券的借款成本,對投資者的決策影響重大。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則,任何與決策有關的信息應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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