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離職工齡如何計算
對于工齡的計算方法,是每一個負責人力資源的人都有學會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個稅離職工齡方法,歡迎大家參考學習哦!
個稅離職工齡如何計算【1】
計算工齡的方法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并計算法,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后,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齡計算(被開除、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后
在計劃經濟時代,工齡對個人非常重要,如今已是市場經濟,跳槽成了常見事,于是有人以為工齡似乎沒有多大用處了。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工齡的作用在勞動管理的進程中仍不可低估。
工齡是指員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以年為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員工從參加工作到離退休的那一個時間段。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
一般工齡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時間;連續工齡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過去稱“本企業工齡”,是指員工在一個工作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
員工如果曾經被開除、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又參加工作后前的工作時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能與重新參加工作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員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和對《關于除名員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但以下情況除外:
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被辭退的,辭退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
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后的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工在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經過組織批準調動工作,工齡可以合并按連續工齡計算。
中間有離職的工齡怎么算【2】
一、連續工齡與之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與之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離職后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3】
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動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之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 公 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和內務部《關于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復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文件規定:
一、自動離職的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工齡不予計算;自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的工齡,與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
二、在養老保險方面,因為自動離職人員工齡是從繳費之日起可以合并計算,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
勞辦發[1994]48號
三、《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二條、第六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04號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4〕376號
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由于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內務部
《關于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復函》
[63]內人工字第13號
一、工作人員曾經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一般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算。個別離職時間較短,但有悔改表現的,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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