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病被辭退賠償
在現實的生活中,每年年初都是企業裁員、換血的高峰期,辭退、裁減員工是HR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實際工作。那么如果員工生病被辭退賠償應該怎么賠償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歡迎閱讀參考!
一、患病期間,無故辭退員工,屬非法辭退
顯然,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患病休假期間解雇員工,已屬非法解雇,需要作出相應賠償。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認定為非法解雇。
二、非法辭退,用人單位需作出賠償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員患病期間無故辭退的話,勞動者可以得到如下賠償:
1. 二倍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要賠償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2. 代通知金。按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雇患病期間的勞動者則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3. 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提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工齡補償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因公負傷而休病假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醫療補助費、傷殘補助金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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